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人们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融资手段。常见情形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的借款利率。利率多少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分配。那么,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是多少?
案情简介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4年7月29日,被告孙某甲向原告周某借款15万元,借期六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未还款则自还款届满日起按月利率3%(年利率36%)计息。由孙某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此款到期后,孙某甲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孙某甲分别于2017年、2018年给付利息合计13万元。借款及部分利息未给付。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甲偿还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3%给付逾期利息(扣除已给付利息)。并由孙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抗辩:1.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按月利率3%计息违反法律规定;2.原告周某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孙某乙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原、被告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被告孙某甲已经给付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1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孙某乙抗辩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孙某乙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某乙保证责任免除。故依法判决被告孙某甲返还原告周某借款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对于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是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的部分为无效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可以主张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我们称自然利息,借款人已经给付这部分利息的,不可以主张返还,没有给付的,出借人要求给付这部分利息的,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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