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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豪王振华一审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网络舆论一边倒的认为判决太轻。有人拿王振华案跟前些年的大学生掏鸟案、耽美小说“天一”案做比较,认为掏个鸟、写个小说都要判十年以上,猥亵幼女却只判处五年。普陀法院认定王振华没有聚众或当众猥亵儿童的行为,也没有认定王振华“有其他恶劣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实已经属于顶格量刑。当然,如果王振华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是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但这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进行判断,并且需要由法院进行解释和裁量。

此案一出,江湖上都在猜测谁是王的辩护律师。果不其然,王的两名辩护律师最终未能摆脱被口诛笔伐的命运。特别是媒体披露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当庭辩称王振华只有嫖娼行为,没有猥亵或奸淫行为,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这显然惹怒了很多人。一些律师同行也跟着附和称,当事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但律师有权选择是否为这样的人辩护。于是乎,一篇题为《那是良心的价格》的公号文章,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被一些人誉为“最后的良心”。

超级富豪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这样的案情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会燃爆的话题。公众怒火中烧原本也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但是把怒火烧到辩护律师身上,只能说有些人过于的无知。刑事律师就是为被指控犯罪的人辩护的,刑诉法和律师法都明确规定律师只能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乃是律师这个职业最基本的道德。法律既然设立了辩护制度,很难想象会鼓励律师走过场,不尽职辩护。被害方律师和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各为其主,立场不同,观点也必然迥异。但只要没有逾越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就不应该受到泛化的道德指责。律师一旦成为某个案件的辩护人,他就不能再以普通旁观者或者一般公众的视角去发声,他必须成为他的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如果不能允许或接受这一点,那么整个律师辩护制度都将摇摇欲坠,失去正当性基础。

有律师同行说,你可以选择不去辩护。这话看似正确,其实只是错的更加隐蔽。啥叫可以选择不去辩护?这是否仍然意味着辩护本身是不可接受的?说这句话的人,隐隐带着一种道德的优越感,言下之意就是“我就不会去为这样的人辩护”。但问题是,律师该为什么样的人辩护?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究竟哪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值得辩护的,哪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又是不值得辩护的?判断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在成为辩护人,了解真实的案情经过之前,就先入为主的做出价值判断,这样的认知和思维又怎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况且如果猥亵儿童罪不值得辩护,那么强奸罪、杀人罪是否就更加不值得辩护?

其实,律师辩护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道德层面,而且在于法律层面。通俗的说,律师辩护的主要作用和价值在于制约公权,保护当事人免受错误的法律追究。须知,失控的公权力比任何一个孤零零的个人都要危险不止万倍。单个人的罪恶很容易识别,很容易否定,单个人的危险也很容易防范和解除。但权力一旦作恶却防不胜防。因为它能披着道德和正义的外衣,并且赋予其法定的效力。不要担心律师钻空子,如果案件真有漏洞,律师提醒的对可以加以弥补。如果不能弥补,错也不在律师。如果不把辩护制度置于这样宏观的背景中加以认识,而只是简单的选择相信公检法做出的结论,就会很容易得出刑事律师不过是罪恶的帮凶的草率结论。

也许有人会不服的说,律师不就是为了经济利益吗?有必要拔的这么高吗?如果没有巨额的律师费,这两位律师还会为王振华辩护吗?这样的问题是真实的,但同时又是没有意义的。在市场经济中,合法获利是受鼓励的,并没有任何道德亏欠。在委托律师的过程中遵循市场法则,并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只有市场因素侵入司法裁判过程才会导致司法不公。公众真正应该关心的是,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否称职,律师的辩护观点是否成立,而不是律师收取了多少费用。越过行为去探究动机,然后反过来用动机去抹黑行为,是有些人的拿手好戏。可惜的是,这些人从来学不会就事论事的去分析行为本身。

我一直主张,司法需要与公众保持良性互动。如果公众普遍同情甚至强烈要求减轻或者赦免某个人的罪行,那么司法机关应当倾听民意、从善如流;反之,如果民众异口同声、群情激愤的要求严惩某个人,那么司法机关更应当保持冷静,甚至需要更加的审慎,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滑出法治的底线。王振华是一名超级富豪,但在被告席上,他的权利是受到法律同等保护的。无论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律师的辩护都是整个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不必认同,但律师的辩护立场不应苛责。那些由个案情绪升级为捶打整个律师辩护制度的言论,看似群情激愤,其实每一句都是法治的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