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至2019年4月,权某在某印务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相关购销合同签订、货物发送、资金回笼等业务。两公司约定食品公司以70%的现金、30%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18年4月,权某为归还个人债务,使用伪造的印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购买的收据,自行开据收款金额与事由,骗取食品公司支付给印务公司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40万元,后将两张承兑汇票以97.7%的比例贴现,获取资金39.08万元,予以侵吞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权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货款4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要件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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