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
消息一出,人们议论纷纷。不少人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这几天,因为辩护律师的一篇千字声明,舆论再次沸腾。有网络文章甚至认为,应该追究辩护律师的责任。
舒中胜
新闻评论员
我坚持认为,无论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还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都不应透露具体的案情。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也是法律的要求。毕竟,这是一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一起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
那么,猥亵儿童罪既然成立,判5年是不是太轻了?
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公号侠客岛指出,猥亵儿童罪在中国还是一个量刑较轻的刑罚,这不是王振华个案判决的独有现象。更多的尴尬还体现其他类似案件中。
有学者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关于猥亵罪,刑法这样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解释说:
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在法院综合考量之下,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换句话说,按照王振华的行为,最高只能判5年。
现在问题来了,刑法中的当中的其他恶劣情节指的又是什么呢?如果法院能认定存在其他情节恶劣,那么王振华最高就可以判15年。然而尴尬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作出司法解释。
因为王振华案,法律似乎又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具体来说,一是要加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二是要细化恶劣情节的标准。
附带说一下,5年的判决,直接挑动着很多人对司法的敏感神经,还有大量网友谴责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指责他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有失道德,有人甚至就此扩大到对律师群体的攻击。
侠客岛认为:
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言行是否完全得当暂且不论,但在法治社会,“坏人”也享有被辩护的权利,律师只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为坏人辩护是一种职业要求。
舒中胜
新闻评论员
我想补充一句,即便再罪大恶极,也有自辩和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进行辩护,不宜进行道德讨伐。当然,辩护律师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合法,同时还是遵守职业规范。重要的话再说一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不能公开案情。
来源:大舒有话说
编辑:金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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