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过好处费的“号贩子”放松处置,对未交好处费的严加处置……宋伟和张喜昆本是北京一家知名三甲医院的保安分队长,日常负责抓、赶“号贩子”,可这竟成为二人的“生财之道”。

宋伟和张喜昆收钱充当“号贩子”保护伞,被法院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刑3年10个月和3年6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和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认定宋伟、张喜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号贩子”给医院保安队长送“好处费”

为了不被轰出排号队伍

宋伟,现年43岁,2012年6月担任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门诊保安队分队长,负责该医院门诊楼内的治安维护和打击“号贩子”的工作。

张喜昆,现年42岁,2014年1月来到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门诊当保安,2016年任医院特勤保安队分队长,负责该医院门诊楼大厅每天早上5点半的秩序维护,防止吵架的事情发生,将“号贩子”驱逐到医院外。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中列出了宋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据宋伟描述,他当上队长后,一直到2018年8月,期间陆续有“号贩子”给他送钱,想让他通融。

一位“号贩子”在判决书公布的证言中说,为了不让宋伟等人将他轰出排号队伍,从2016年初开始,按月给宋伟2000元至2500元不等,前后给了10次,大约2万多元。

与这位“号贩子”经历类似的还有多人。海淀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间,宋伟伙同张喜昆利用二人担任医院保安分队长可以处置“号贩子”的职务便利,长期索取多名“号贩子”好处费、红包等钱款。

宋、张二人对交过好处费的“号贩子”放松处置,对未交好处费的“号贩子”严加处置。法院查明,宋伟单独收取好处费5.9万余元;宋伟伙同张喜昆共同收取好处费36.3万余元。

“号贩子”证实,保护费从每月1000元涨到3000元

“保护费”从每人1000元涨到3000元

保安队长向“号贩子”保证不被赶走

根据判决书公布内容,证人孙某是一位“老资历”的“号贩子”。她从2013年底开始在这家医院做“号贩子”。2014年3月,通过朋友认识保安队长宋伟。此后,孙某联络了一些“号贩子”给宋伟交保护费。

证人孙某在判决书公布的证言中描述,2014年10月、11月,她因倒卖号源两次被公安行政处罚,就一直没向宋伟交保护费,也总被医院保安抓。2015年3月,她找宋伟商量,由其联络几名“号贩子”每月交1000元,她就不用交了,宋伟同意。

证人孙某说,2015年3月至5月,她联络了4人,将钱汇总后放到指定地方,宋伟去取。当年6月,宋伟打电话说,“好处费”每人每月要涨到3000元。几天后,张喜昆给她打电话,商谈涨价之事。

“张喜昆说,只要我们每人每月交3000元保护费,他和宋伟就能保证我们不被医院保安抓,并且其他‘号贩子’也别想在某医院干活。”孙某在证言中说,她没办法就同意了。从2015年6月起一直到2018年初,几个“号贩子”每人每月都将现金交给她,由她把钱放到宋、张二人指定的地点。

据另一位“号贩子”的证言介绍,其每月把1000元通过孙某交给宋伟。交完钱后,就没被保安赶走过。2015年6月份,孙某告诉他,宋伟队长说了,每月1000元太少,需要交3000元。他从2015年6月起,每月通过孙某把3000元转交给宋伟。他前后大约交过11万余元“保护费”。

被告人宋、张二人收钱后,给“号贩子”放水

给“号贩子”放水,同事已察觉

两保安分队长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中,记载了宋伟、张喜昆的到案、发案经过:2018年9月27日,民警在医院南门口将宋伟抓获,同日将张喜昆也抓获。宋、张二人案发源于群众举报这家医院存在保安收“号贩子”好处费。

其实,宋、张二人给“号贩子”当保护伞、有意“放水”,同事也有所察觉。该医院另一位巡逻分队长在其证言中描述,医院每晚20时在门诊大楼门口开始登记排队挂号人员。登记时,如果发现是“号贩子”或“号贩子”雇佣的人,会在登记名单上加个星号、作为标记。第二天早上6点,宋伟、张喜昆按登记本开始放人进入挂号大厅。他发现,宋伟、张喜昆将许多做过星号标记的“号贩子”放进了大厅。

2019年7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将宋伟、张喜昆案公诉至海淀区法院。检方指控,宋伟伙同张喜昆以打击、处理“号贩子”为由,长期多次敲诈勒索多名“号贩子”48万余元。

庭审中,宋伟、张喜昆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宋、张二人没有敲诈勒索过“号贩子”。他们系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19年12月31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伟、张喜昆在担任某医院保安分队长期间,利用二人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海淀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唯指控罪名及犯罪数额有误,该院依法纠正。

海淀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宋伟、张喜昆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3年6个月。

宣判后,宋伟提出上诉。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宋伟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