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德州市中心城区的低速电动车实行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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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行车辆

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统称低速电动车。

2、限行区域

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县级城区、先中心后外围的原则,分步骤、分区域实施。

第一步(2020年8月15日起),限行区域为新河路(含)以北、大学路(含)以南、运河大道(含)以东、减河西大道(含)以西区域。

第二步(2021年1月1日起),限行区域扩大到南外环(不含)以北、北外环(不含)以南、鲁冀界(不含)以东、京沪高铁(不含)以西区域。

3、限行时段

每日7时至19时,禁止低速电动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路内停放。

4、管理措施

驾驶低速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闯禁行区、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利用低速电动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请广大驾驶人和车主自觉遵守执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公传发〔2019〕1913)要求,对低速电动车设置为期三年过渡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过渡期后,保持对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管态势,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鼓励购买使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考取相应的驾驶证。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县城建成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