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给我立案?你们媒体能不能帮帮我?”7月14日,洛阳刘女士拨通了河南交通广播《直通1041》节目热线。记者了解到,几个月来,刘女士为了自己的涉外离婚诉讼案,在洛阳和郑州两地法院来回折腾,却始终没有哪家法院愿意“接手”。

走投无路:丈夫拒调解,法院没立案

刘女士是洛阳人,长期被公司派驻香港工作,在香港工作期间,她认识了一名韩国人,2014年,双方在河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双方属于闪婚,婚后不久感情破裂。2016年,男方回了韩国,双方就很少再有联系,刘女士只好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刘女士的婚姻名存实亡,但她的生活却绕不开这层法律关系,孩子入学、购买医疗保险等等诸多问题,有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而她的丈夫在韩国,对此不管不顾。

“我曾经给他说过想协议离婚,但是他好像把锅都甩给我了。”刘女士告诉记者:“他让我找律师,起诉离婚。”

然而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到法院立案,也遇到了麻烦!

2019年11月至今,她先后多次向婚姻登记地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居住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但两地法院均未立案。

记者调查:到底哪家法院管?

刘女士的丈夫是韩国公民,属于涉外婚姻,发生离婚诉讼时,到底应该找哪家法院才有管辖权?接到刘女士投诉,记者查询了相关资料。

涉外婚姻管辖权总体来说归两个法院管:1、国内居住地;2、婚姻登记地。所以说,刘女士找的这两家法院申请起诉“没毛病”。那具体应该找谁呢?

按照有关法律,夫妻双方为华侨,在国内登记结婚,并已在国外定居的,离婚时居住国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可在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除了上述这一种情形之外,涉外婚姻管辖权基本都是属于原告或被告的国内居住地。

刘女士本身不属于华侨,其国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都是洛阳市涧西区,而被告(刘女士丈夫)是韩国公民且目前在韩国,在国内没有居住地,因此,刘女士涉外婚姻诉讼的管辖权只能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7月14日,记者联系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要求就刘女士离婚诉讼案一事尽快回电说明情况。但直至7月15日下午,期间记者多次催促,仍未收到该院的回复。

记者拨打省高院12386投诉热线:洛阳法院终回电

7月15日下午4点,记者拨通了河南省高院12368投诉热线情况,接线员表示尽快上报。第二天上午10点,记者终于接到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回复。

该院政治部工作人员李毅告诉记者,今年5月份,刘女士代理律师通过“移动微法院”发起立案申请后,该院立案庭告知其
“涉外婚姻诉讼时间长,难度大,不如自行协议离婚更快更方便,建议当事人考虑一下再说”,之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了立案申请”。

对于洛阳法院的说法,刘女士代理律师刘婷婷告诉记者:“我们多次通过网络发起立案申请,但是每次都是刚发出不久,涧西区法院就会给我打电话,说不给立案,让我撤销申请,删除资料。法官说让我们走外交途径。”

代理律师告诉河南交通广播,她没有电话录音,也不知道是哪位法官通知的,但是手机记录里保存的有电话号码,“是法院的电话”。

法院不予立案,为什么没有下达书面通知?对此,法院政治部李毅表示:“具体立案情况让我们立案庭法官给你回复。”

同时,在记者要求下,该法院表示律师可以重新上传立案申请。中午12点左右,律师通过移动微法院重新上传了诉讼资料。

涧西区法院立案庭:从来没说不能立案

当天晚上8点,记者接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立案庭路(音)法官电话,对方首先表示:“我们从来没说不给她立案,今天我们已经按程序受理这个案件了。”

路法官解释说,之前没有立案,是因为涉外诉讼时间很长,诉讼文书要有专门的公司进行翻译,还要预留9个月的送达(被告)时间,所以涉外案件通过诉讼解决会很慢。

“法院现在推行多元解纷机制,如果能通过社区调解,或者通过其它的政府机关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纠纷的话,我们会告知当事人或者律师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从多方面考虑(解决方案)。”路法官告诉河南交通广播。

法院推行“多元解纷机制”初衷是好,但问题是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人民法院报》就曾发文指出:多元解纷机制应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刘女士的老公在韩国不回来,试问哪个街道的调解员能完成调解?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推行的“多元解纷机制”,其主力军还是法院自己。据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涉侨涉外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

试问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有没有给刘女士介绍“诉讼服务中心的婚姻家庭专业化调解工作室”?

最高法: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结语:善意劝告不能成“不作为”的挡箭牌

经过记者三天的调查和采访,目前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刘女士的涉外离婚诉讼案。

涉外案件诉讼期长,难度大,法院建议当事人通过更快更方便的途径解决问题是“善意”,但是善意不能代替法律程序。立案就要依法展开工作,不予立案就要依法出具书面裁定。

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事不关己”的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还是“难辞其咎”的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均未按程序向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善意可以有,法律文书上更是一个字都不能少。

最高法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要求法院通过明确的办事机构或组织,切实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途径,落实方案和责任人,绝不是让法院把当事人“一推了之”。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直通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