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被告张三向原告李四借款一万元,写下了欠条。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将被告诉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四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为张三2014年1月22日出具的一张借条,但是这张借条已经损坏,图中可以明显看出撕开的痕迹,六块碎片被用胶布拼贴还原。
对此李四解释称借条本来写在本子上,撕其它页面时没有注意连带着撕了下来,发现时已经撕成了几片,只好粘了起来。
张三则辩称欠条确实为他所写,但欠款早已还清,同时还带了证人出庭证明已经还钱。
这种情况也不难判断,主要是看撕坏又粘起来的还能否作为证据,事实上,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书证更是需要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再粘好的借条,虽然内容上没有缺失,但是作为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而且撕毁借条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借款人还清欠款后,出借人对借条采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再加上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所以即便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一定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也是无法证明证明借款尚未还清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存在借贷关系,但仅提供一张撕毁再粘合的借条作为证据,无法满足证据的合法完整性,效力不足。
同时被告的证人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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