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合同概述
(一)订立方式 要约+承诺+其他方式
例:承认悬赏广告的要约效力,完成规定行为者有权依要约请求支付(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499条)
(二)条款与文本
Xxxx(采购)合同书
甲方(需方):xxxx 住所地:
乙方(供方):xxxx 住所地: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数量、单价、总价.....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三、结算方式及付款
四、技术要求
五、........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需方(签字/盖章) 供方(签字/盖章)
(三)预约合同(规定多样化义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诚信,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五)合同履行
增加情势变更制度。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独立成章,内容更加完备,可以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535条至第542条)
(七)合同解除。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制度;明确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对解除权行使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同时明确法律文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民法典》第563条至第566条)
(八)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577条、第578条、第588条)
二、典型合同与准合同
(一)新类型的典型合同
*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681条、第686条)
* 保理合同 --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规定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优化了营商环境。
* 物业服务合同——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让其“名正言顺”。
* 合伙合同——常言道“生意好做,伙计难搁”。在司法实践中,因合伙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民法典合同编用了十二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为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二)准合同——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979条至第984条)
* 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
三、回应社会热点
* “疫情防控”入法,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民法典》第494条 )
* 合同履行中体现绿色原则、注重保护生态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注意生态保护义务、必要时的旧物回收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558条、第625条)
* 完善电子合同,使“网购”更加安全
电子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相对方无故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发货后,本人签收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风险由商家承担。(《民法典》第469条、第491条、第492条、第512条、第604条)
* 租期未到,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25条)
*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民法典》第734条)
* 规制客运合同中“霸座”等不良行为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例“买短乘长”“强夺方向盘”“不配合安检”等)(《民法典》第815、819条)
* 对“霸王条款”说不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会员专属广告”、“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