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呈现高发态势。因此,本文结合当地情况,从本市各级法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出发,对此类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常见误区进行分析、整理,旨在为社会大众尤其是用人单位深入了解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信息和帮助。

本报告分为五部分:

一、 样本来源及检索方法

二、 泸州地区2019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概况

三、 常见争议类型和争议焦点

四、 7大常见争议焦点解答

第一部分 样本来源及检索方法

【检索条件】

1、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20年2月21日

3、 检索方法:在案由部分输入“劳动争议”

4、 限定区域:四川省泸州市

5、 裁判年份:2019

6、 裁判文书数量:304份(分析案例样本111份)

通过上述条件检索共获得304份分析案例,其中一审案例188份,二审案例98份,再审案例5份,特别程序案例12份,本报告主要以泸州中院审理的二审及通过特别程序审理的111份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部分 泸州地区2019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概况

一、各法院案件数量情况

二、二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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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泸州中院98份案例可知,劳动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有61%的案件均为维持原判,19%的案件为撤销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而中院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均分别占8%和4%。由此可见,劳动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再到二审,绝大部分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均已查明,二审复盘机率小。

第三部分 常见争议类型和争议焦点

(部分案件争议类型和争议焦点有重复)

一、常见争议类型

通过该组数据可知,二审法院受理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争议类型主要有经济补偿、社保、二倍工资差额、程序违法等类型。鉴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等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实行一裁终局,常见的追索劳动报酬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较少,由此可见,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大部分的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二、争议焦点

在304份裁判文书中,筛选出泸州中院受理的特别程序和二审案件111份案例进行深入研读,共总结出劳动争议案件较为集中的7大争议焦点,具体是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形、仲裁时效是否过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及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否符合二倍工资差额支付的情形。

第四部分 7大常见争议焦点解答

争议焦点一: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

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管辖权、监督权和处分权,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已不是纯粹的民事纠纷,而是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间产生的缴纳与征收间的纠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故此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畴。

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主动离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员工主动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任何情形,故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三: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社保,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争议焦点四:仲裁裁决是否符合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服的,应通过特别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只有用人单位的申请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才会被撤销。

争议焦点五: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1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

争议焦点六:建设工程领域,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知,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故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雇佣关系。

争议焦点七:建设工程领域,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公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雇佣关系,所以劳动者因公受伤不构成工伤,但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13条的规定,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以上的部分观点系笔者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得出,其他省、市、州的裁判观点与四川省的不一致的,请以当地裁判观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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