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姐姐患病在床,妹妹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吗?
案例:
2012年,李丽和李珍还很小,但是她们正年幼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父亲已经杳无音讯,只留下母亲一个人抚养着两个幼小的女儿。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后来,母亲因积劳成疾患癌症死亡了。慢慢地,李丽和李珍也大了,李丽读完初中后就开始打工挣钱供妹妹继续读书一直到大学毕业。
当然,在这期间,二人也得到了姨妈在经济上的资助和生活中的照料。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越来越大,已经是大姑娘了,后来,两人也都结了婚。
多年后,李丽在分娩时难产,胎儿死亡了,丈夫也离异了,李丽从此也一病不起了,甚至失去了基本都劳动能力。于是,已经成了家的李珍便在生活上尽可能地照顾姐姐。
但是,姐姐的病开支太多了,因为给姐姐看病需要太多的经济支出,李珍的丈夫不高兴了,后来,他坚决反对继续为李丽出钱治病。李珍左右为难,无可奈何。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李丽是由义务抚养李珍的,而李珍也是有义务抚养李丽的。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兄、姐与弟、妹属第二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换言之,他们之间的抚养是有条件的抚养。
讲到这里,有人问,那么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有哪些呢?你知道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如果父母死亡了,那就要兄、姐抚养。
当然,如果只是父母一方死亡的话,生存一方则仍然应该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无力抚养是什么呢?比如说,父母身体有疾病无法抚养的。
2.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和经济方面可以承担抚养条件的。3.弟、妹尚未成年的。也就是说,弟、妹需要可以满18周岁的,可以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讲了这么多,有人进行了换位思维,那,弟、妹抚养兄、姐又有什么条件呢?1.兄、姐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3.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弟妹也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就不要求他们承担这个义务。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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