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小瀚:发现另一半出轨了,还发现另一半给出轨小三花费不菲,问可以起诉把这些钱拿回来吗?

所以,今天小瀚就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讲讲。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对于夫妻一方出轨擅自将财物赠予小三的行为,原配可以起诉小三不当得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条文中所述的“平等处理权”绝非意味一方仅仅对夫妻财权享有50%的权限。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换句话来说,不是出于夫妻两人生活需要的支出,需要夫妻两人协商,夫妻一方没有擅自处理权。

此外,夫妻财产权始于婚姻关系的形成,系法律赋予配偶间互享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利。如果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没有另作约定。那么,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所获得的共同财产系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亦表明双方对该“共同体”拥有不分比例的完整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97条可知,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须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故夫妻一方的兀自赠予行为并非部分无效,而系全部无效。

具体案情:张某与宋某于1997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张某与梁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宋某发现丈夫张某与梁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先后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向梁某转账73万。

宋某多次向梁某索要无果后,2018年12月向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宋某起诉被告杨某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要求被告梁某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背着妻子宋某将73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梁某所得73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梁某将73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宋某。

总的来说,如果发现另一半存在不忠行为的,应当切实留意财产流向,及时了解另一半是否有转移财产或是将财产赠与小三之行为,在掌握线索并取得充分证据后,可要求小三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