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陈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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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某女与某男结婚后,因患重度抑郁、焦虑障碍等疾病,健康状况持续恶化。受疾病影响,她长期无法工作,也因此丧失了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为维持基本生活并继续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某女多次尝试与丈夫某男沟通,希望对方基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然而,数次沟通协商均无果,某女最终选择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男支付医药费及扶养费。

二、法院裁判观点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某女患病,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某男作为丈夫应履行扶养职责。法院根据某男的经济负担能力,酌定其每月向某女支付扶养费(含生活、医药费)X百元。

三、启迪意义

三、启迪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当夫妻一方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本案判决明确了患病妻子的受扶养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配偶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使患病妇女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引领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