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七夕到啦
朋友圈又被各种红包转账截图刷屏了
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这在当下是很普遍的现象
双方关系亲密时,对此毫不在乎
认为这是一种表达爱意的方式
可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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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微信转账女友“520”“1314”是还款,还是赠与呢?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还款呢?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戴某(化名)借了女友吴某(化名)数万元,事后却仅偿还部分,余款迟迟不还。后吴某将其诉至法院,戴某却辩称其转账给女友的1314、520等款项是还款而不是赠与,法院对戴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戴某与吴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戴某以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吴某先后转账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给戴某。戴某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给吴某,但一直推搪不予偿还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吴某无奈下于2020年3月10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戴某辩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前后共返还了26483.7元给原告吴某,该部分钱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转账清单和若干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
对于被告戴某的辩称,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微信转帐清单,被告在2017年8月30日后,先后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合计为9290元,其中有于2017年12月30日转帐的1314元,以及于2019年2月4日转帐的520元。基于该两笔款项数字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以及原、被告原属恋人关系,被告转账给原告的该两笔款应视为赠与,而非偿还借款。
而对于被告主张已通过向原告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偿还的其余部分款项,一方面因微信红包具有众所周知的无偿赠予的特殊属性,被告通过发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付给其他微信用户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予;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红包记录,只记载了相关款项,无红包详情信息,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更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领取的微信红包的金额为被告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被告主张合计已偿还了26483.7元给原告,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特定节日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是新时代情侣维系交往、增进感情的一种常用方式。特别是“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更是示爱的表现,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法官提醒大家,恋爱期间,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金钱,且不备注款项用途的,认定为赠与,不构成借款。
案例二
女方要求分手,男方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友潘某提出分手,男友黄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男友以女友父亲及其女儿的安全对其进行威胁,索要5000元分手费。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赃款5000元,返还被害人潘某。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黄某与潘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后潘某到电白区黄某的家里与其一起居住。今年2月,潘某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随后,黄某要求潘某向其前夫索要5000元给他,否则不让潘某离开。潘某不从,黄某便威胁潘某,称要对潘某女儿及其父亲不利,于是潘某叫前夫转了5000元给自己,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黄某将潘某送回潘某父亲家里后,收取了潘某微信转账的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某是初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三
我谈了一个“假男朋友”?
汕头籍男子陈某虚构身份与两名女子谈恋爱,伺机骗取两名女子钱财。日前,经茂南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陈某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陈某虚构其是广州某公司CEO、在广州繁华路段有房等事实,与女子刘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在获取刘某的信任后,陈某以其公司被调查、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刘某钱财。陈某还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某的身份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并骗刘某将贷款资金转给其。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0412.5元。陈某还趁刘某熟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刘某的指纹打开手机在某网络商城购物7920元。
201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陈某以虚构的身份与女子杨某发展成情侣关系,通过类似的手段骗取杨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0787元。陈某于2019年12月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
201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陈某以虚构的身份与女子杨某发展成情侣关系,通过类似的手段骗取杨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0787元。陈某于2019年12月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19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还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一人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法院同时责令陈某退赔刘某、杨某的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恋爱有风险,交友须谨慎。在恋爱关系中,大家应注重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注意区分双方的财产,并对各种索要钱财的理由应严加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面对爱情,甜蜜之余,小编觉得一定要有理性。恋人之间涉及到经济往来,如果双方不存在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一定不要“拉不下脸来”,钱款的性质一定要讲清楚,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经受住考验的爱情,才能在人生旅途中乘风破浪!
茂名中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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