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辩律师刘高锋谈犯罪竞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于某、张某、余某商定由于某伪造某集团的授权委托书,以虚构加盟某集团西南地区代理商业务的方式骗取资金,即对外宣称用所谓的个人税号形式去消化某集团在国外的营业额,要求加盟人员一次性最低缴纳1个单位即0.48万元的押金,最高缴纳30个单位即14.4万元的押金,并另外缴纳500元每人用于办理税号的方式加盟。

加盟人员缴纳2个单位押金后,可获得直接补助、间接补助、职务津贴的收益。其中直接补助按发展下线的不同可享受缴纳押金的20%乃至更高的收益。发展下线后,可得间接补助,但每个人只能得自己直接下线的间接补助1次。如下线再发展下线可得职务津贴,但职务津贴只能得4次。做满600个单位后可得到最高收益回报,即押金的50倍收益。收益在1万元内,公司收取10%的税费,收益在1万元以上,公司收取13%的税费。所有加盟人员交纳的资金均直接交于于某提供的账户。为了骗取更多人员加盟和逃避相关部门的打击,三人进一步约定由于某假扮某集团西南地区代理商负责人,张某假扮某县代理商负责人,余某假扮做满600个单位现在已是退休并领取到一千多万元收益的例子。

后,于某和张某共同筹集注册资金,并由张某负责申请注册登记成立了某投资公司。三被告人以成立的某投资公司为幌子,对加盟人员许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用收取加盟人员押金和税号钱的名义,分别骗取48名被害人共计214.18万元。

行为人犯罪构成分析

传销形式进行诈骗活动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或关联关系,但二者可能会发生竞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问:本案中,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行为人要求被害人以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盟资格,前期也以发展下线作为直接与间接收入来源,在行为方式上确实类似于传销活动。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来看,构成该罪需要同时具备满足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与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两个要素。

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行为人在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存在诈骗的行为,同时也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虚构加盟某集团西南地区代理商业务,发展下线后可获得收益,做满600个单位后可获得押金50倍收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不断投入资金,并促使被害人在收益回报的驱使下不断为犯罪人宣传、物色和介绍新被害人加盟,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目的。

从行为人的行为看,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涉嫌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所以,本质上行为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究竟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张明楷教授指出,“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具体到本案中,三被告人骗取财物数额高达2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二者相比而言,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结论:本案中,行为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