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付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被 济宁警方刑事拘留,经济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案件细节公布....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 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经查明,案件细节公布】
>盗窃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多次在金乡县肖云镇盗窃香烟4盒,啤酒1瓶,现金3100余 元。
1、2018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付某某在金乡县兴隆镇兴隆饭店内, 盗窃被害人张某1现金40余元。
2 、 2019 年 8 月 10 日 凌 晨 , 被 告 人 付 某 某 在 金 乡 县 兴 隆 镇 洪 笛 烧 烤 城 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泰山烟4盒、啤酒1瓶。
3、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金乡县肖云镇 韩尚鞋店内,盗窃被害人马某1现金3130元。
>强奸罪
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金乡县兴隆镇洪笛烧烤城实施 盗窃离开后,进入金乡县兴隆镇兴隆村马某2家中,与在家中睡觉的 马某2发生性关系,后马某2发现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不是自己的对象 遂对付某某进行呵斥,付某某逃离现场。
【付某某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就量刑发表以下 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付某某家 人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因双方数额相 差较大未果;被告人付某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其妻子是智障, 生育有三个子女,其系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综上,建议对 被告人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付某某因涉嫌盗窃、强奸罪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 构成盗窃罪、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付某某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 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盗窃所得的财物, 责令退赔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 币40元、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3130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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