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6月一天中午,女子小张沿马路边行走,骑摩托车的刘某从后面尾随小张,近距离接近小张时,夺下小张包加速逃跑,小张边喊边追,路边的行为也加入围追堵截的行列。刘某慌不择路,一头撞向前方行驶的集装箱运输车,当场不省人事,小张拿起自己的包离开现场,运输车司机从后视镜发现后,下车查看,拨打了120和110,又看了看附近刚好有摄像头,又用手机拍照,由于集装箱急于运往码头,司机驾车离开。110不到五分钟赶到现场时,发现刘某已经死亡。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民事责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讨论,仅就刑事及行政责任展开讨论。刘某的死亡由多方面原因所致,主要讨论小张和司机是否负法律责任。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同观点,敬请提出,讨论。
刘某涉嫌抢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是指采取对物暴力的方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飞车抢夺时,如果有致人人身伤亡危险的,定抢劫罪。本案中,由于刘某在夺取小张包时,没有该危险的可能,因此,刘某仍涉嫌抢夺罪。
当然,本案中,刘某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对刘某立案,因此,刘某自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毕竟不能对一个死人追刑事责任,也没有实际意义。
小张追击刘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刘某的抢夺行为,小张可以对其实施一般防卫,问题是本案中刘某的抢夺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但是对于财产性犯罪,允许事后防卫,即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结果,如果被人当场发现并连续追击,直至行为人将财物转移至安全场所为止,均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这是由财产性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财产性犯罪通过事后防卫的方式,可以使被侵害的法益回归,但对于其他犯罪则不可以事后防卫,如强奸结束后,就算是将强奸者打死也无法使被侵害的法益复原,因此,不可实施事后防卫。
因此,本案中,小张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小张对刘某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负刑法责任
问题是在一般防卫下,对于可能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导致的伤亡结果,小张是否有救助义务呢?理论上存在分歧。
按照行为无价值的观点,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按照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当防卫行为可能超过防卫限度时,产生救助义务。笔者坚持结果无价值论观点,认为,本案中小张对于刘某有救助义务。
既然小张有救助义务,就存在因不救助而产生的不作为犯罪问题。从本案来看,一是小张有救助义务;二是小张能够履行救助义务,对于小张来说无非打个120,就可以认为其已履行救助义务,可是小张却没有这么做,只是拿起自己的包离开;三是是否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从本案来看,120不到五分钟就赶到现场,而刘某已死亡,就算小张自已把刘某紧急送往医院也不是五分钟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即使小张履行救助义务也不可避免刘某死亡的结果。
综上,小张虽然有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救助义务,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小张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司机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负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刘某应负全责,但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件规定,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道交法为行政法规定,这就意味着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仅为行政责任,不可能用本条规定作为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根据。
本案中,司机已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没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那么是否可以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件规定,让司机负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要让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有危险行为与造成的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追尾集装箱车的一刹那直到司机停车,责任完全在刘某,对于司机来说没有危害行为,而恰恰是司机离开的时刻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这才是违章行为,而结果却发生在司机违章行为之前,结果在前,行为在后,不符合因果关系的顺序性要求,因此,刘某的死与司机的违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让司机负刑事责任。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刘某的行为涉嫌抢夺,因其已经死亡,不得对其立案;小张的行行为正当防卫,产生救助义务,因其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司机应负行政责任,但不得依据该条行政规范让司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还有民事责任问题,笔者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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