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当年一木

问一句,你有没有给人做过担保?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都遇上了这种情况:一个朋友要借一笔钱,但是没有抵押物,因为你有房产,所以请你作为担保人。你本来不愿意,但是考虑到你们关系不错,抹不开情面,就违心答应了。

现在我要告诉你的是,你要是给人担保了,那你现在已经很危险了,一旦你朋友到期还不起债务,或者干脆跑路了,你就得替人家还债!要是你也赔不起,最终可能连累你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别不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你给人家当了担保人如果你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连带保证,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欠债人不愿意还债当起了“老赖”,债主可以要求你来代为还债!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呢?这里有必要科普一下。

保证人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在欠债人被强制执行还债,但是钱仍然不够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补齐剩余欠债。

连带保证:在欠债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债主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担全部债务。

在现行的《担保法》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而新的《民典法》则进行了变更,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你要当保证人,在《民法典》还未实施的情况下,请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你一定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建议,担保合同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就等同于你欠债。一旦欠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有资产而不愿意偿还债务,债主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

当然,尽量不要给人当保证人,因为可能存在数不清的麻烦,害你倾家荡产!

在给人担保前,先想想自己有没有那个实力,如果结婚了一定要配偶同意才行。当然,女人在遇上对外提供担保时,头脑都比男人冷静,能管住男人,不做糊涂事。

最后,特意提醒,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一定不要给别人当保证人!切记!

实在要当保证人的,也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绝对禁止出现“连带保证”的字眼,记住这一点,能帮你把损失降到最低!

担保合同,容不得半点马虎,一不小心,就可能害了自己的整个家庭!

曾经就有个知名企业家,仗义为朋友担保,结果最后害得自己的房子被拍卖,自己替人还债,还成了老赖!

由此可见,不懂法,有多么凶险!

你给别人担保过吗?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