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拆迁中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往往会出现拒不赔偿或赔偿标准明显过低的情形。遇有类似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基本案情:
张某的房屋位于人和小区2号楼3单元1楼西户。2011年6月7日,市政府作出《关于人民北路及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征求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并进行了公示。2011年7月20日,市政府作出《关于人民北路拓宽及沿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并进行了公示,张某所在人和小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其中确定市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办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后市征收办与张某所在小区居民就征收拆迁工作进行协商,其中大部分住户经协商签订了回迁房协议。包括张某在内的十余户居民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相关协议。2016年10月前后张某房屋被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市政府于2018年2月9日对张某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金额为260360.32元。张某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律师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综合该案情况,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违法。首先,《行政赔偿决定》市人民政府单方作出的,没有听取张某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的规定。其次,《行政赔偿决定》依据的××区的××区西的评估价值,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该评估报告在市人民政府还没有作出《关于运城市人民北路拓宽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之前就已经对张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了评估值,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再次,法院责令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而市人民政府依据2011年7月25日《运城市人民北路拓宽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行政补偿数额,而不是现在的行政赔偿数额。第四,该《行政赔偿决定》也未能按现在时点考虑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实施的非法强制拆除,应当承揽全部赔偿责任。
(二)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市人民政府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故本案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救济,涉及的焦点主要为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所涉房屋被拆除,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故应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且对张某所有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关于房屋的赔偿标准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涉案房屋拆除后导致房屋无法进行评估,张某和市政府双方均未能提供该房屋的现存价值,且因市政府的违法强迁导致张某无法就损害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情形以及近年来房产价值逐步上涨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关于除房屋损失外的其他损失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有关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张某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属于张某的直接损失,市政府应予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某房屋赔偿款371000元,其他损失29096.32元。
三、律师总结:
行政赔偿案件是被拆迁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是非常专业且极其复杂的,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行政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维权的最重要环节帮您解决行政赔偿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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