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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曾婷
导读:张三为某项目工地安全主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为防范被安监部门发现被处罚,安排工人转移受伤人员到外地治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情景案例】
李四公司承包了其所在市现代农艺博览园外装工程,并指派张三作为驻工地的安全主管,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
某日是11时许,工人在外墙装饰工程工地高空作业时,从阳光棚顶部掉落,由于施工现场底部没有安全网防护,其直接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张三没有向李四公司报告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情况,其私自安排工地的两名工作人员驾着将受伤工人转移至邻省的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并命令现场施工工人对事故进行保密,该工地施工继续进行。
受伤工人被送至医院后,医院对其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家属得知死讯后,认为是在工地发生事故,工地为逃避责任故意将移送至邻省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围堵了施工现场。
【案例评析】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其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本案中,小刘作为施工单位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安全主管,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负有监督和报告的责。小房发生意外时,其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对小房进行施救,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项目负责人,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但小刘却违背其职责,转移伤员,企图隐瞒事故,最终导致小房因得不到有效救治而死亡。
按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条之规定,小刘将被以不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风险提示】
我国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出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以致错失了救援的最佳时机,事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给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属于典型的人为“二次灾害”。因此,国家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具体而言,“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的义务,或则故意隐瞒安全事故;“谎报”,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提供虚假的事故情况汇报,常见的有“压级报告”,即将原本属于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报告为重大的安全事故。
广森律师提醒您,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将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常抓不懈。若施工场所不幸发生安全事故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一定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不瞒报不谎报。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建议加强安全培训,熟悉安全事故范围和等级划分,了解应报告的安全事故情况内容有哪些,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的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配合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避免事故结果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数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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