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猪肉供应,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确保市场销售猪肉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追究。
二
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证物相符。凡是运输生猪及其产品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标识、数量、目的地与实物不相符的视为未经检疫,将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定依法处罚,同时对运输生猪车辆实行注销备案管理。
三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进入我县市场内销售的猪肉产品必须是来自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酮体加盖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方可上市销售。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我县市场,一经发现“两证两章一报告”不齐全的,由农贸市场开办方取缔供应摊位;对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动物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私屠滥宰专项打击行动”,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销售非定点屠宰猪肉产品和违法调运生猪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屠宰和调运生猪及市场销售“白条猪肉”等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一经核实,将予以严处。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7622302、763615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织金县公安局
织金县农业农村局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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