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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现状及困境

现阶段在线平台数量众多,零工就业群体庞大,加上平台交易的碎片化、虚拟化特征,使得税务机关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同时,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劳动力与平台关系的模糊性,目前税企各方对零工就业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缺乏统一认识,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也不完全一致。税收不确定性为在线平台的运营带来隐性风险,部分在线平台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外在压力,在各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下,开始对零工就业者的缴税方式进行探索;以零工就业者为主要对象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平台也应运而生,帮助在线平台解决灵活用工存在的合规风险,倒逼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征税解决方案以增强确定性。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解决方案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视同劳务采用劳务外包的征管模式。

在线平台出于人力资源成本控制的考虑,可能会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强制性规定,未与零工就业者签订雇佣合同,而通常以劳务外包方式,采用属地化管理,由派遣公司对其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视同临时生产经营委托平台代征。

平台为零工就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向接受服务的企业收取服务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为零工就业者按照临时生产经营支付其经营所得并代征税款。税务部门与平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将服务对象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委托其对服务对象的收入按月或按次代征增值税,并按照1.2%的征收率计算代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的人数过多(个别平台达到千万级别),超过税务委托代征系统的承载能力,平台将采用“明细计算、留存备查、汇总申报”的方式代征税款。

3.推动零工就业者向个体工商户转化。

平台为使用零工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通过打通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数据接口,与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等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个人只需通过微信小程序,即可提交材料、快速获得电子营业执照。将零工就业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可以享受国家相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现实困境

1.从零工就业者角度分析

(1)零工就业者的身份问题比较模糊。

目前从劳动法层面看,零工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 如果认定平台与零工就业者的关系为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就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社会 保险费的缴纳、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等;现实中平台大多极力规避构成这种情形 。 如果认定平台与就业者的关系为劳务关 系,平台只需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合同执行,但这又与部分行业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实际情况不符。

我国现行《劳动法》大致上使用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认定劳动关系,零工就业者要么是被雇佣人员,要么是临时劳务提供者,亦或是固定的业务分包商(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种认定将面临完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和政策适用。 行为界定的模糊性带来了税收政策适用上的困难。

(2)零工就业者纳税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我国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使得公民整体的纳税意识相对较弱。对许多零工就业者而言,仅通过简单的登记注册后即开始提供服务,平台很少对参与者进行相关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的宣传,税务部门目前的宣传渠道也很难有效触及这部分群体。

部分零工就业者最初可能将自己的活动视为一种爱好,而非一项业务,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活动可能会增加,或者零工就业者会以此为生计,但其并不完全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2.从在线平台的角度分析

平台在零工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枢纽作用——发布信息、收集信息、撮合交易等。如果税务部门能有效利用平台的资源和技术,税收征管即可事半功倍。但据调查发现,基于自身发展的诉求不同,平台对征税行为的态度形成了消极应对、主动作为等不同情形。

消极应对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平台面临的零工就业者人数众多,合作方式各异,仅以平台一方之力去判断业务实质、建立征纳关系需要消耗相当大的人力物力;二是对同行业竞争者有“类博弈”的心理,许多零工就业者往往在多个平台同时任职,如果平台有税收上的要求,可能会削弱平台的竞争力。

一些平台愿意在征税上主动作为,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将所有类型零工就业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按照临时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否合理。毕竟部分零工就业者事实上与平台建立了长期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条款是排他性、长期性的,这类行为不应属于临时经营的范畴。

二是在线平台是否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平台与零工就业者的合作模式不完全一致,如果提供服务的零工就业者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应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零工就业者为自然人,则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对于支付方是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渠道,意见不一。

03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零工就业者接入在线平台仅需简单的注册,交易完成后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完成线上支付。若平台允许使用昵称进行注册,未与作为自然人唯一纳税识别号的身份证号码等进行关联,则会使得零工经济中的部分主体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加上部分零工就业者存在多平台注册行为,对其真实身份的认定和年度综合收入的汇算就更是难上加难。

(2)课税对象信息获取困难。基于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税务部门可以从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在线平台获取信息,但这些信息数量巨大,远远超出税务部门的处理能力。同时,从隐私保护的角度,税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调查和抽取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是否会引起第三方的隐私保护纠纷,目前尚无定论。

(3)政策界定尚不明确。对零工就业者增值税起征点的判断是按次还是按月,是否可以短期的按次,长期的(如在平台持续提供服务超过1个月)就按月征收?零工服务提供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给纳税期限的判定造成较多困扰。此外,相当多零工就业者并没有类似“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其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难以有效计量。如提供企业LOGO设计服务的设计师,其电脑、软件购买、电费等成本如何实现有效分摊,无论是作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实际收益的界定都存在相当困难。

(4)地方税源无序流动。在平台经济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下,在线平台强大的集聚能力使其成为各地政府吸引税源的必争之地。若平台将零工就业者全面视为个体经营者,使得个体经营者的注册地址完全脱离实际经营地,可能会引起税源的无序流动,并在地方政府之间形成财政返还和简化监管等博弈,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产生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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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税收角度分析

鉴于零工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各国均在鼓励新的商业模式和避免扭曲特定部门竞争之间进行权衡,伴随着在线平台的国际化运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需求将会愈发迫切。

零工经济面临的国际税收征管困局,相当程度上类似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物理存在的缺失、居住地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度降低、来源地更加多样化等,对居住地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构成严峻挑战,也对双边税收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国际税收协调模式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各国在税收制度及执行上的差异,也使跨境运营的在线平台在登记注册、尽职调查、申报扣缴等方面面临多头管理、多重规则适用的困难,导致合规及运营成本大幅上升。

信息的充分掌握是零工经济有效征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换主要源于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公约、统一报告标准(CRS)等,但上述信息交换条款要么针对高净值个人,要么针对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进行的税收筹划努力,对涉及面广、交易频繁、单笔金额较小的零工经济信息采集和自动交换尚未普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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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致力于个体遵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为使零工就业者意识到自身的纳税义务、提升自我申报的能力,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零工经济税收中心”(GigEconomy Tax Center)栏目,宣传解读零工经济的涉税问题,告知从事零工工作也负有纳税义务,并针对零工就业者和数字平台两类征税对象,就申报纳税的程序和政策分别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其正确计算税款和填写申报表。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针对“在线提供服务获取收入”(Income from selling services online)设立了专门的网页,辅以咨询热线,对个人提供线上申报纳税指导,并通过一系列活动促进零工就业者的税法遵从。

(二)致力于与平台的协同治理

税务部门可充分依托平台以获取零工就业者的收入信息并协助申报扣缴。各国税务部门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从平台获取数据信息。一类是与在线平台签订自愿提供数据协议的方式,平台提供有关零工就业者的信息,直接扣缴通过该平台提供服务的税费。

如丹麦政府已与公寓短租预定平台“爱彼迎”(Airbnb)就交换丹麦租金收入信息达成协议。另一类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要求在线平台向其提供辖区内所有零工就业者且为居民个人的信息。如法国政府要求数字平台从2020年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以后的收入)向税务机关通报法国用户收到的收入。

鉴于个人平台卖家数量庞大,且单笔交易金额较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FTA)建议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税款扣缴,并采用实时扣缴的方式,加强源头治理,以解决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问题,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在线平台必须满足信息报告和预扣税的备案和存放要求,对零工就业者进行正确分类(区分独立承包人还是雇员),协助零工就业者履行其纳税义务。对属于雇员的零工就业者,平台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致力于第三方信息的共享

通过与第三方信息共享,有助于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及监控。

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建立广泛的涉税信息共享网络,以此作为税源控管和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美国通过使用统一的税号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支情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调查清楚,同时与金融机构、海关、企业等构建良好的信息网络环境,使得自然人纳税人的信息被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处于严格的监控环境下。

澳大利亚则对第三方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报告主体包含银行、海关、房管局、雇主及第三方平台,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第三方机构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形式的处罚。据此,个人能够选择直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预填信息,包括直接从雇主、银行获得的工资、利息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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