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
有限公司等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本公司”、“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在浙江瑞安市投资兴建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存在争议。为此,本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仲裁委”)申请仲裁。
近日,本公司收到合肥仲裁委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合仲字第0822号】,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双方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2、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远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胜董事长
基本情况:天泽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本公司与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本公司出资比例为28%,为第一大股东;天泽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废弃物的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置的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和污泥与装修垃圾、部分建筑垃圾焚烧发电,集中供热等综合利用与运营服务等。
(2)被申请人:瑞安市涵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之公司”)
住所地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A幢一层商铺子号2-3;法定代表人为林涵董事长。系天泽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8%。
详见发布于2016年8月27日、2017年6月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6-052号、2017-023号公告。
(3)被申请人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上述自然人均系天泽公司股东。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
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系由天泽公司在瑞安投资兴建。2017年1月,天泽公司与本公司签署《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总承包方式建设二台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二台抽汽凝式汽轮机配二台汽轮发电机及配套辅机和系统组成的主厂房及辅助装置、配套的共用工程、办公及生活设施、辅助工程,合同价格为36666万元,建设工期约为13个月,即2018年1月实现首套机组满负荷96小时试运行结束,2018年2月第二套机组实现满负荷96小时。详见发布于2017年1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06号公告。
2017年9月,东华科技与天泽公司及其股东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即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方),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延期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其他股东方为天泽公司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延期债务本息以及依据EPC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天泽公司其它的违约责任、东华科技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三方签订《温州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其他股东方以其在天泽公司投资的72%股权作质押,作为本质押项下延期款项偿付的保证,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延期付款协议》而产生的延期支付的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以及因天泽公司违约而给东华科技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2、纠纷情况
由于工程变更以及主变受电、进厂道路通行等问题,该项目竣工日期顺延至2018年底。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克服各种困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中间验收。1#机组于2018年10月、2#机组于2018年11月完成96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合格,移交天泽公司试生产。2019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20年1月项目性能考核合格,2020年3月天泽公司作出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自行验收意见,2020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20】002号),标志该项目已经通过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验收。届此,本公司已经完成《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任务。2020年3月下旬,本公司向天泽公司递交决算资料,决算总价合计为38730.22万元(含变更),扣除已支付款项合计13666.60万元,天泽公司应支付项目总承包款合计 25063.62万元。但天泽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就决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7月,天泽公司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其整改维修费用、行政罚款、停产损失等综合损失暂定合计15234万元以及拆除不合格项目煤及污泥库等。详见发布于2020年7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32号公告。)
(三)仲裁请求
本公司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付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拖欠款 25063.6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404.9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金额为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数额,未包括变更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延期支付利息,之后继续以拖欠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付赔偿因其责任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申请人机械和人员窝工等损失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待金额确定后再予以明确);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维权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5、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质押给申请人的天泽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在仲裁请求第1、2、3、4、6项债务范围内对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马立军的诉讼:马立军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款。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999.68万元。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与马立军的诉讼:马立军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厂前区建设工程款。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215.8万元。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与罗正权的诉讼:罗正权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1202.97万元。目前该案件未开庭审理。
与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的仲裁: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刚果共和国120万吨钾肥项目未付货款事宜提起仲裁,涉案金额1893.91万元。目前该案件未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项,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1项,涉案金额为0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1项,涉案金额合计为33.38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系本公司就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存在争议对天泽公司等申请的仲裁,目前尚未裁决,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本次仲裁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与天泽公司等的仲裁申请书;
2、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0)合仲字第0822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诉讼执行
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29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诉讼执行第二次拍卖的《拍卖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5月8日,内蒙古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8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款项,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2019年 1 月,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承担了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相应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截至2016年8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267150.43万元,实际支付累计211119.74万元,尚有56030.69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2017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具体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3017334.5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63619.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275371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704.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3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估工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
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
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年12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谂评字【2019】19号),即以 2019年10
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8.28 亿元人民币。
2020年8月3日,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出《拍卖通知书》及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10时至2020年9月18日10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8日、2020年8月1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37《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64《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9《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35《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拍卖事项的公告》等。
三、本次拍卖情况
2020年9月29日,通辽中院决定对前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发出《拍卖公告》。具体如下:
拍卖标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权人: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2020年10月14日10时至2020年10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拍卖机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5/10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及拍卖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拍卖成交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暂难以预计本次拍卖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拍卖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通辽中院出具的《拍卖公告》(二拍)。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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