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发布路红解、王进、张某某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路红解、王进、张某某等组织卖淫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3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红解,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邢台市广宗县。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进,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邢台市信都区。2017年6月2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1日因介绍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杰,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襄都区。2020年1月11日因介绍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襄都区。2020年1月11日因介绍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襄都区。2020年1月11日因介绍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家玮,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红解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红解及其辩护人李克非、被告人王进及其辩护人李瑞杰、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耿立亮、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胜军、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家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路红解纠集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唐龙快捷酒店二层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路红解负责卖淫场所的运营和日常费用支付,管理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并给四人安排工作,负责给卖淫女提成;王进和张某某在卖淫场所里面负责给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服务、收取嫖资、打扫卫生等;沈某某负责在卖淫场所外面接待嫖客、用对讲机通知里面的王进或者张某某开启防盗门、给送来嫖客的出租车司机支付提成;徐某某负责在酒店外面的路边放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路红解被公安干警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红解招募、管理他人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张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协助卖淫组织运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路红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红解、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路红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路红解是小学文化,考虑到他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他基本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还可以,当庭表示同意退赃,建议法庭依照认罪认罚规定对路红解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按照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3.公安机关已经对王进进行了行政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应依法折抵刑期和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供述,口供前后一致,按照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请求给予其从轻处罚;4.整个过程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获利,请求法庭适用附加刑时予以考虑;5.刑事立案前已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应依法折抵刑期和罚金。综上,建议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某所具有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沈某某属坦白,系初次犯罪,没有前科,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沈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徐某某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徐某某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徐某某适用缓刑。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路红解纠集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唐龙快捷酒店二层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路红解负责卖淫场所的运营和日常费用支付,管理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并给四人安排工作,负责给卖淫女提成;王进和张某某在卖淫场所里面负责给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服务、收取嫖资、打扫卫生等;沈某某负责在卖淫场所外面接待嫖客、用对讲机通知里面的王进或者张某某开启防盗门、给送来嫖客的出租车司机支付提成;徐某某负责在酒店外面的路边放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路红解被公安干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路红解等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共计获利23,303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路红解已将违法所得主动退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抓获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证实2020年1月初,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桥西区建设西大街唐龙快捷酒店二楼存在卖淫嫖娼现象。随后民警经过多方位多次侦查后,2020年1月9日23时35分许,对该楼层进行检查,将正在进行性交易的七人当场抓获,并将在场的服务人员王进、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一并带回至钢铁北路派出所。经询问,王进、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交代该卖淫团伙组织者叫“小路”,四人都是由“小路”招募来的,每个人的工作都是由“小路”安排的,并由“小路”发工资,四人提供了“小路”的微信。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2月15日路红解被公安机关抓获。
2.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被告人王进、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辨认,其四人供述中“小路”即为涉嫌组织卖淫的被告人路红解。
3.现场勘验笔录、唐龙快捷酒店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唐龙快捷酒店具体位置信息,卖淫场所房间结构情况,在唐龙快捷酒店二楼房间内组织卖淫嫖娼活动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人员信息。证实2020年1月9日23时35分许,在唐龙快捷酒店二楼进行性交易的嫖客马某、周某、姚某,卖淫女赫某、何某、赵某、王某和现场管理、服务和放哨人员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及介绍嫖客的出租车司机郝某被行政处罚及执行的情况,其中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入所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1月13日转刑事拘留。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罚款五千元已缴纳。
5.户籍证明信、人员电子档案。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和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记录服务价格的笔记本一本,记账本一本,支付二维码一张,用于活动沟通联络的对讲机三部,放哨用汽车一辆;公安机关根据当场扣押的记账用笔记本显示,该卖淫场所提供卖淫服务的非法收入为38,836元,卖淫场所分得非法收入的六成计23,303元;公安机关经查张某某的车辆并非专供放哨使用,已经将车辆返还。
7.微信交易照片。证实出租车司机运送嫖客周某的情况。
8.租赁协议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唐龙快捷酒店二楼18个房间出租情况及与唐龙快捷酒店负责人卜某签订租赁协议的王志朋,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确定其身份。
9.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王进犯容留卖淫罪被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况。
10.证人马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其从邢西汽车站打了一辆出租车,其上车后问出租车司机哪里有可以嫖娼的地方,出租车司机说带其去一个地方,当日晚23时10分左右,出租车司机把其带到了邢台市桥西区唐龙快捷酒店后院,其用微信支付出租车司机车费6元,其微信昵称是“白头到老”注册手机号是152××××0241,出租车司机年龄在30岁左右,短发,中等身材。出租车司机告诉其从一个梯子直接上去二楼就行,其上去之后,一个25岁左右的男的,戴一个黑色的口罩,问其是不是来玩的,其说是,那个人带着其往里走,到一个大门处又有一个30岁左右男的接待其,直接将其领到左手边第二个房间,房间号是V213,其进了房间大概3分钟后,进来一个女的,穿着黑色吊带连衣裙,女的问其做多少钱的,直接介绍这里有499元的,包括“口活”打炮一次,699元的全套服务,899元的“口活”加两次打炮。其说做499元的服务,这个女的出去拿了一个塑料手提包进来,其和这个女的就把衣服都脱了,这个女的给其做“口活”做了大概3分钟左右,又进来一个年轻一点的女子,也穿着黑色吊带连衣裙,问其再加399元要不要两个人一起做,其就答应了,后进来的女的给其带上避孕套,坐在其身上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第一个进来的女的给其做了胸推。大概3分钟左右警察进来了。“口活”就是女技师用嘴给其吸吮生殖器,打炮就是其和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女技师报完价格之后没有收钱,也没有说让其以什么方式付钱,两个男服务生也没有给其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
11.证人赫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晚上,其看到10号技师上钟,其自己就想去加个钟,然后其就进了V213房间,当时10号技师没有穿衣服,进房间后其问客人加不加钟,客人说不要,其就说做个最便宜的399元,客人就同意了,然后其就坐在客人的身上发生了性关系,10号技师就在旁边给客人“漫游”,就是添客人的身体。其具体的提供卖淫服务的时间是2020年1月9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具体的卖淫地点为邢台市桥西区。其提供卖淫的店里有四种套餐,399元,499元,899元。399元就是口活加一次性交,499元就是比399元的时间长一点,也包括口交和一次性交。899元套餐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其刚到店里时,一个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的服务生告诉其关于收取的嫖资,其占4成,店里占6成,项目服务内容也是这个服务生告诉其的,其不知道服务生叫什么。其是看到了店门口的招聘自己到店里的,其在店里一共干了三天,第一天做了两次399元的服务,第二天做了一个399元服务和一个699元的服务,事发当晚做了一个399元的服务,嫖客付费方式都是服务生监督在走廊里扫二维码付费,事发当晚嫖客没有付费,因为听说是五天分一次钱,其干了三天还没有分到钱。店里一共有四个技师,其是9号,还有两个,一个3号一个10号,另外一个不知道是几号,她们的名字其都叫不上来。
12.证人何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晚上其在宿舍休息,听到有人喊其去V213房间,其就直接敲门进去了,进去之后其给客人介绍服务价位,499元包括一次口活和发生一次性关系,699元就是做一次全活,也可以说成比499元的时间更长一点,899元的就是发生两次性关系,客人选择的899元的套餐,客人脱掉衣服后,其开始抚摸客人,用嘴亲了客人的乳头,这时候,9号技师敲门进来了,9号技师问需不需要三个人一起做,加399元,客人认为有点贵,不做了,其说可以和他们两个技师每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不变,客人就同意了,9号技师给客人戴上避孕套,坐到客人身上和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大概过了2分钟警察进来了。嫖客年龄大概30岁左右。其进行卖淫的地点在邢台市桥西区,具体上钟的时间是在晚上11点30分左右。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刚来店里时,一个叫小路的服务生告诉其嫖资分成其占4成,店里占6成。其在该卖淫场所一共干了10天,店里有4个技师,其是10号,还有个9号,另外两个不知道几号,她们的名字其都叫不上来。10天当中,其具体进行了大概5、6次卖淫服务,嫖客付费都是服务员收取的,其不清楚如何收取的,其分过一次钱,大概1500元左右,其到该卖淫场所上班是小路介绍过来的。
13.证人周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晚,其和姚某在金拇指KTV门前乘坐出租车,在车上其和姚某说想找个玩的地方接着玩,其随口问出租车司机有什么玩的地方,出租车司机就把他们拉到了唐龙快捷酒店。其不知道有唐龙快捷酒店这个地方,是出租车司机主动拉其二人过去的,是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21元的车费,其微信的昵称是周某,绑定手机号是186××××6700,其微信账单上“东兴出租车郝某”的信息是其支付出租车费的信息。出租车司机是一名年龄约40岁的男子,其记不清楚出租车型号和车牌号了,只记得是一辆蓝色的出租车。在唐龙快捷酒店后院,其和姚某下车后,有一个约20多岁的男子,戴黑色口罩,领着他们二人来到二楼,二楼走廊有一个白色的暗门,暗门后边是一个防盗门,该男子将他们带到防盗门内就出去了,在走廊里有另外一个男子招呼他们,并给他们安排房间,其被安排在走廊南侧第一个房间,房间号是V209,其不清楚姚某被安排在哪个房间。之后,一名女子进入房间,给其介绍说有499元、699元、899元三种服务,其选择了499元的服务,女子说499元的服务包括按摩和“打炮”,就是发生性关系,女子让其先洗澡,其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看到女子已经脱光了衣服,其躺在床上,女子给其做按摩,此时房间又过来一名女子,问其是否需要加服务“双飞”,其拒绝了该女子,先前按摩的女子继续给其做按摩,这时警察来了,将其在房间抓获。其和按摩的女子只做了按摩,还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也没有支付嫖资。
14.证人赵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23时15分左右,在其提供卖淫服务的邢台市建设大街唐龙快捷酒店二层店里,有个名字里有个带龙的服务生让其去V209房间上钟,其进去之后有个30多岁的男子问其有什么服务,其介绍有499元、699元、899元的服务,客人选择了499元的服务,这时10号技师进来问客人要不要双飞,客人没要,其正在给客人按摩后背时警察进来了,还没有发生性关系。其提供服务时穿黑色连衣裙白色的袖子,其所在的店里提供卖淫服务有四种套餐,499元、699元、899元和1399元。499元包括按摩、指划、口交和性交。699元包含499元的服务,只是时间更长一些。899元服务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1399元是包夜,从凌晨2点到6点。按摩就是按摩后背和腰,指划就是用手指在身上划,口交就是用嘴吸吮阴茎,性交就是发生性关系,双飞是两个女技师同时提供服务。其没有见过老板,也不知道老板是谁,其刚来店里时,王进详细向其介绍了服务的价格和内容,还说所有的套餐收入给出租车司机提成100元后,剩余其占4成,店里占6成。其知道店里有三个服务生,领班的叫王进,另外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其来店里提供卖淫服务是案发前六天坐出租车,跟出租车司机打听到这个地方招技师,店里有4个技师,其是5号,还有8号、9号和10号,她们叫什么其都不知道。
15.证人姚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下午,其和同事周某来邢台出差,晚上其和周某喝了很多酒,喝完酒后其和周某坐出租车时问司机哪里有洗脚的地方,司机没说什么就把他们带到了案发地一楼前台,前台让他们上二楼,上二楼后有个男的服务生把其和周某分别领到了不同的房间。其在房间等了一会,有个女技师进来,个子不低,给其介绍了价格,其就记得有个498元的套餐,就选了498元的套餐,其脱了上衣后就趴在床上,女技师也脱了上衣,女技师还没给其按摩就从窗户出去了,其看到女技师出去后,听到走廊有声音就赶紧穿了衣服和鞋也躲到了窗户外面,后来警察进来把其从窗户外面拉进了屋里,女技师也被警察从外面找了回来。其和女技师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不是本地人,不知道店具体在什么位置,其上了二楼以后过了两道门,进了右边第三个房间。其明白498元套餐含有色情服务。
16.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是在唐龙快捷酒店的二楼做技师,二楼好像是出租出去的,和唐龙快捷酒店不是一起的。其做技师的场所没有名称,2020年1月8日其经微信好友王进来做技师的,王进在微信里告诉其,就是从事卖淫服务,具体的服务价格和内容也是王进告诉其的。王进给了其一个笔记本,上面写有服务的内容,王进让其看看是否会做这些服务,其告诉王进有的会,有的不会,王进告诉其随便做做就行。笔记本上的内容其只记住了一部分,价位有499元、699元、899元,服务内容有“指划”、“过水”、“冰火”、“口活”、“做”,其他内容其不会做,也没有记住。“指划”是用手指给客人做按摩,“过水”是嘴里含着水,用嘴给客人做按摩,“冰火”是分别用嘴含着热水和冷水给客人口交,“口活”就是给客人口交,“做”是指发生性关系。王进没有就服务的内容对其进行过培训,王进告诉其嫖资其提四成,老板提六成,还告诉其技师不允许收钱,具体的谁收钱其不知道。2020年1月9日23时左右,其在唐龙快捷酒店二楼的技师房内休息,走廊里有个服务生叫其去“上钟”,其出来后看见客人在门口站着,年龄大概30岁左右,其就和客人进了房间,其问客人做什么价位的服务,客人说做价位最低的服务,其告诉客人最低499元的服务,其就出去给服务生“报钟”,其给服务生说这个客人喝醉了,其不想接待,服务生劝其说就40分钟,让其接待一下。其回到房间告诉客人499元的服务包括“口活”和“打炮”,其让客人去洗澡,他喝醉了没有去洗澡,其就先脱掉了衣服,在这个客人刚开始脱衣服的时候,在房间内听到了警察敲门的声音,客人停止脱衣服的动作,又把衣服穿好了,其害怕被警察抓到,就打开窗户跑了出去,其躲到了楼梯后面,之后被警察发现,将其带到了公安局,其还没有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其所说的“上钟”是指接待客人,“报钟”是告诉服务生客人做什么服务,“口活”就是口交,“打炮”就是发生性关系。1月9日案发当日是其上班的第一天,这是其接待的第一个客人。安排其上钟的服务生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没有王进的联系电话,只有微信,微信昵称是“惜你如命”,王进说他是服务生,其还见到一个服务生,就是安排其上钟的服务生。其不知道老板是谁,知道店里有四名技师,名字叫不上来,其是8号技师,还知道一个9号技师,其他两个人其不知道工号。
17.证人郝某的证言。2020年1月9日22点多,其在邢台市桥东区门口等活,大约在22点40分左右,有两个男子从金拇指KTV出来坐上了我的车,两名乘客的体貌特征其记不清楚了,两个人都喝酒了,其中一个问哪有好玩的地方,意思是想去嫖娼。其在一个微信群里知道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西大街,胜利路和太行路之间路北的唐龙酒店好像有,就送他们两个过去了。到唐龙酒店后院以后,其在微信群里说送过来两个人,乘客给其扫码21元车费,后来从楼上下来一个服务生把两个乘客接走了。其在唐龙酒店后院等的时候,有几个人用手电照其车,其就开出了后院,停在了路边,过了一会,其看见有人戴着手铐下来,其就走了。楼上下来的服务生的体貌特征其记不清了,知道是个年轻人,之前其在微信群说有两个喝茶的,对方回复到了唐龙酒店大院等着就行,其快到了时说了一声,就把车停在了后院,没多大会儿这个年轻人就下来了。是谁组建的微信群,谁拉其进入群,什么时间进入的群其记不清了。在微信群向出租车宣传拉客人提成的微信号是群主,也是在微信群回复其的微信号,具体是谁不清楚,后来这个群解散了,其也把群里的内容删除了。这个群应该都是出租车,因为群主说过不是出租车不让进群,最多的时候有500人,群里宣传的内容是店内刚到新茶,拉客人喝茶有提成,新茶指的就是小姐,拉客人喝茶就是让出租车拉客人在这里嫖娼,介绍成功一个客人提成100元,案发时拉客人的提成其没有拿到,其在唐龙酒店后院等待是因为当时两名乘客说还要坐其车走,其也在等唐龙酒店服务生给其提成。其明知唐龙酒店存在卖淫情况还送乘客就是想挣个提成,其之前没有送过嫖客到唐龙酒店,也没有收到过提成。
18.证人卜某的证言。其是在2019年1月份开始经营“唐龙快捷酒店”的,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其在“邢台123”网站上发布过出租“唐龙快捷酒店”二层的信息,后来有人找其谈租赁的事情,2020年1月1日签署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和其签租赁协议的是一个叫王志朋的男子,签协议的时候见过两次,年龄约25岁左右,其没有留村王志朋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看过其身份证,租赁协议上有王志朋的电话132××××9578,王志朋签协议时说是在二楼干足疗,这个足疗场所好像没有名称,也没有对外悬挂招牌。其不知道唐龙酒店二楼存在卖淫行为,其平时不在酒店,在外边还有别的生意,很少来酒店,白天其来酒店的时候,二层都关着门,不知道具体在干什么。二楼的两个暗门是承租方安装的,其出租的时候没有,二楼的监控设备也是承租方安装的。二楼西侧的防盗门其在2019年1月份接手时就有,不知道谁安装的。其不清楚二楼卖淫场所的嫖客进出是否经过“唐龙快捷酒店”的大厅,知道后院有楼梯可以直接上二层。
19.被告人路红解的供述和辩解。2020年2月15日12点钟左右,因为在“唐龙快捷酒店”二层卖淫场所工作的事情,其在邢台市桥东区“蜜糖酒店”308房间被警察抓获归案。其开始在“唐龙快捷酒店”二层的卖淫场所工作的时间是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份警察将该场所查处后其就再也没有去过了。其“唐龙快捷酒店”二层这个场所提供卖淫服务。这个场所包括其在内有五个服务生和三四个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其他四个服务生分别是王进、张某某、徐某某和沈某某,其纠集其他四名服务生在唐龙酒店二楼操作组织卖淫,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人员不固定,大概有三四个人,其不知道这些技师的姓名。该场所提供的卖淫服务价位分为499元、699元、899元、1399元四种。其负责在二楼吧台接待客人,有时候也下楼去接出租车送过来的客人,有时候在楼下路边放哨。王进和张某某二人负责在二楼的暗门里面接待客人、安排技师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徐某某负责在楼下路边放哨,沈某某负责在吧台接待客人,也负责下楼接出租车送来的客人。其和沈某某接待客人后,通过对讲机通知在暗门里边的王进或张某某,让他们在里面开门后,把客人送进去。其和徐某某在楼下路边放哨的目的就是看门和防止警察来检查。在楼下路边放哨时,都是通过对讲机联系的。其和徐某某放哨时具体位置是将汽车停放在能看到门口的路边,在汽车里坐着。汽车是张某某的一辆白色的汽车。该卖淫场所内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其知道有一个叫“玲玲”的技师,真实姓名其不知道。该场所内负责管理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是王进或者张某某。王进、张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四人是其介绍到该场所上班的。该场所内收取客人嫖资的微信及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是其本人的,号码其不记得。由王进或张某某负责让客人扫码支付嫖资,二人收取的现金也给其。其微信和支付宝的昵称都是“孟婆来碗汤”,其之前使用的手机号码现在已经不使用了,绑定的微信和支付宝都已经解除绑定了,现在无法登录微信和支付宝了,没有记录了。因为其知道该场所被警察查处了,怕警察找到其查这些记录,所以就解绑了微信和支付宝,之后其就不再使用那个手机号码了。王进和张某某之前跟其认识,沈某某、徐某某经过张某某介绍过来上班的,卖淫女的费用是其负责支付,其负责开工资,还没有开过工资。给拉客人过来的出租车提成是其安排沈某某负责的,钱是其出的。唐龙酒店的卖淫场所是其租的,本来干正规足疗,后组织卖淫了,沈某某工作了几天其记不清楚了,租房协议上写的王志朋是其胡乱写的,房主叫什么其忘了,其是卖淫场所的老板,该场所有卖淫女三到四个,是其招来的,给卖淫女提成是其负责定的,五五分成。其他四个服务生王进、张某某、徐某某和沈某某的工资约定每月一开,约定两千多元。
20.被告人王进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12月15日、16日左右其到邢台市信都区唐龙快捷酒店二楼工作,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所工作的地方唐龙快捷酒店二楼应该和唐龙快捷酒店是分开的。因为二楼没有客人入住,也没有酒店的人员来打扫卫生,都是由他们自己负责。是“小路”介绍其来的,其和“小路”是朋友,其之前在邢台市桥东区“荷塘月色”洗浴中心工作过两个月,在那里认识的“小路”。其在该卖淫场所负责收拾房间、打扫卫生,客人多的时候其就在走廊里看着,防止客人做完服务后不结账跑单。其工作的这个场所没有名字,就是在唐龙快捷酒店的二楼。该卖淫场所有四名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其不知道这些技师的姓名,只知道技师的工号,有5号技师、8号技师、9号技师、10号技师。5号技师是在2019年12月底来的,其和“小路”都认识的,其只知道她叫“玲玲”,“小路”告诉其说“玲玲”想上班,让其联系她来这里上班,其通过微信联系的“玲玲”,让她来这里上班。8号技师叫王某,是其通过微信联系她来这里上班的,她是2020年1月8日来的,1月9日第一天上班。9号技师和10号技师是“小路”联系来的,她俩来这里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了。该场所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有499元、699元、899元、1399元四种,这四种价格的服务内容和名称其记不清楚,但是都包括有发生性关系前的调情按摩,各种方式的口交和发生性关系。这四种价格的区别在于发生性关系前的调情按摩的方式不同和口交的方式不同,服务的时间不同。499元和699元是发生一次性关系,899元和1399元是发生两次性关系。“小路”告诉过其说价格是他定的,服务内容是谁制定的其不知道。其联系的5号技师和8号技师来这里后其给她俩看过一个笔记本,笔记本上写着服务的价格和内容,其告诉她俩会做的服务就做,不会做的服务糊弄一下客人就可以了。9号技师和10号技师不是其联系来的,她俩是否接受过培训其不清楚。其不知道笔记本是谁的,其来这里上班的时候就有这个笔记本了。笔记本应该在唐龙快捷酒店的二楼的房间里放着。工作的场所内有四名服务生和一名在外望风的人员。“小路”是他们这几人中的负责人,“小路”负责给他们开工资,给服务员分提成,也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技师“上钟”。“龙涛”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技师“上钟”。另外两个人,一人在二楼电梯口负责接待客人,将客人带领到防盗门里面的走廊,还负责给送客人的出租车司机提成。另外一人在楼下的路边的汽车里坐着负责望风,防止警察来检查,他们每人都有一部对讲机,如果有警察来检查,望风人员发现后就负责用对讲机通知他们,二楼的西头有后门,他们可以从那里逃跑。“上钟”指的是安排技师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技师分账刨除给出租车司机送客人的提成,剩下的嫖资四、六分账,技师占四成,店里占六成。出租车司机拉来一个客人给他一百元钱的提成,前提是客人在这里做服务。其不知道给出租车司机每人一百元钱的提成是谁制定的。“小路”告诉其说是四、六分账的,应该是他定的。“小路”不在的时候,他就安排其给技师分提成。“小路”和“龙涛”负责收取客人的嫖资。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都可以。其不知道收取嫖资的POSS机是谁办理的。负责望风的人开着是一辆白色的SUV汽车。其不知道“小路”的真实姓名,其没有“小路”的联系电话,只知道他的微信昵称是“孟婆来碗汤”,其俩是微信好友。“龙涛”的真实姓名其不知道,其没有他的任何联系方式。“小路”负责管理其几个人。“小路”在的时候,小路负责管理。“小路”不在的时候由其负责微信联系“小路”,听小路的安排去管理技师。该场所的技师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时使用的避孕套,是店里提供的,是谁购买的其不知道。其在该场所没有占有股份,每个月3000元钱工资,“小路”负责给其发工资。技师“上钟”其有提成,提成是“小路”随意给的,给提成的时间不固定,具体多少钱也不固定。小路给过其两次提成,一次是50元钱,一次是80元钱。之后其就没有要过“小路”给的提成,因为其不在店里吃饭,其让“小路”把其在外边吃饭的钱给报销,所以就不要小路给其的提成了。其不知道“小路”怎么给技师提成,小路安排其给技师发过两次提成,一次是两千多元钱,一次是三千多元钱,具体的钱数记不清楚了,都是给其现金,其把现金发给技师,其记不清楚技师分别分了多少钱。其不知道给出租车司机提成是现金还是其他方式,也不知道这个场所是否有固定的出租车给送客人。场所的客人有会员制,会员由“小路”和“龙涛”负责,具体是什么制度其不清楚。其不知道是否有账本,技师“上钟”有登记,“龙涛”负责登记技师每天“上钟”的情况,他们根据“龙涛”登记的内容给技师分提成。技师提成大概五六天左右分一次。沈某某在该场所楼道口接待客人,通过对讲机让张某某开门,张某某负责接客人安排房间,具体怎么安排其不清楚,场所内房间没有什么区别。张某某在楼道内直接叫卖淫女“上钟”,负责给客人安排卖淫女。1月9日当晚均是张某某安排的,其不知道三名嫖客分别安排在哪几个房间、是那几个卖淫女服务的。其不知道安排卖淫女“上钟”的规律。张某某负责记录卖淫女上钟的情况,该记录怎么保存的其不清楚。卖淫女的吃、住、行他们不管。客人嫖资收取是张某某收的,其不清楚。徐某某在路边望风,发现有车辆进入唐龙快捷酒店后院就用对讲机通知二楼,二楼每人都有对讲机,都能听到。沈某某在楼道口吧台接待客人,用对讲机通知张某某开门。他们所用的对讲机其来时就有,不知道谁提供的。该卖淫场所小路是老板,他负责给其开工资,其所做的工作都是小路安排的。
2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工作的地点在邢台市信都区。是小路带其来到唐龙酒店二楼上班的。小路叫路红解,这个店路红解是负责人,店里提供的性服务有三种套餐,499元,699元、899元,其知道里面有卖淫的服务,499就是口活加一次性关系。699全套就是在499的基础上时间更长一点,899就是发生两次性关系,具体什么内容其就不清楚了,是由技师给客人介绍。其具体负责的工作是沈某某叫其开门后,其带着客人进房间。技师和店里4、6分成是小路规定的。“小路”安排其登记技师上了多少钟头,有一个小账本,就在门口的桌子上放着,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其只知道管事的是小路。其每月的工资是2500元。沈某某具体负责从外面把客人带到里面,还负责给出租车司机提成。小路规定出租车司机送过来的客人按客人人数给司机提车,每个客人提150元钱。王进具体负责安排卖淫女到房间内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不知道安排卖淫女“上钟”有什么规律,王进负责记录卖淫女“上钟”的情况,有时候其也记录,但主要是由王进负责记录,其和王进把卖淫女“上钟”的情况都写到一张纸上,由小路保管这个记录,他们每天都会把记录的纸交给小路。其在店里负责收钱,在二楼暗门内接待客人,给客人安排房间。现金、微信、支付宝,还可以刷卡收取客人的嫖资。POSS机是小路放在这里的,微信和支付宝都是小路的,其收的现金也是给小路,小路负责记账。小路给其发工资。店里的客人有会员制。其不知道有多少会员,办理会员是预存1000元赠送499套餐一次,预存两千元赠送699套餐一次,预存3000元赠送899套餐一次,会员的资料都在小路手里,每次会员来了都是直接找“小路”联系,会员与小路相互之间都有微信,不用再找其结账。外边望风的服务生叫徐某某,其和徐某某还有沈某某三个本来就认识,就一起过来上班了,徐某某主要负责在楼下放哨,看着警察来了,就用对讲机报信,其几人人手一部对讲机,二楼西头有后门可以供他们逃跑使用。其的车停在路边,徐某某坐在其车上放哨。因为其是开车去的,所以小路就让其把车提供给徐某某使用。“小路”负责给其车加油,没有给过其钱。其车是白色的哈弗F7,车牌号码是冀E×××××。1月9日当晚,来的三个嫖客是其安排的房间,分别安排到哪个房间记不清了,当晚,是王进安排的卖淫女给客人提供的卖淫服务。其不知道具体谁负责卖淫女的吃、住、行。沈某某在二楼楼梯口的吧台接待客人,然后用对讲机通知其和王进,让其二人打开暗门接待客人。徐某某负责在楼下路边望风,有车辆进到唐龙快捷酒店的后院就用对讲机通知二楼的人,他们都有对讲机,都可以听到他的通知。店里所使用的对讲机是小路提供的。老板是小路,小路负责给他们开工资,其所做的事情也都是小路安排的。其没有参与其他事。2020年1月9日23时30分左右,陆续来了5个客人,由沈某某叫其开门,其陆续把这5名客人带到房间,然后告诉王进有客人来了,然后其就进房间休息了,过了大概十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当晚小路没有在店里。
2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来唐龙快捷酒店工作是“小路”介绍来的,其跟“小路”是通过其他朋友认识的。其只有小路的微信,没有电话号码,上个月在饭店吃饭时遇见的,小路跟其聊了聊让其来上班的。其知道这里提供非法的性服务,就是快过年了想挣个零花钱。其在唐龙的工作就是在二楼门口接待客人,给客人指路,给拉客人来消费的出租车司机提成。其在这里工作了20多天,“小路”说每月给其2500元的工资。案发那天晚上“小路”没来店里,小路平时很少不来。那晚“小路”让“龙涛”给了其1,600元现金,让其用来给出租车司机提成。案发当晚23点左右,来了三四个客人,其给他们指了门让他们进去。没过一会儿警察就过来检查了。平时都是“小路”管理他们三个服务生,小路应该是老板,“小路”跟其谈的工资每月2,500元,但是还没干满一个月,没有发过工资。平时只要“小路”来店里都是小路给其现金,让其给出租车司机提成。其知道客人过来低消是499元,包含“打炮”,别的项目不了解。“打炮”就是发生性关系。另外两个服务生一个叫“徐某某”,负责在门口路边车里放哨。另一个叫“张某某”,负责在客房里面的工作,具体其不清楚。给拉客人来消费的出租车司机提成都是“小路”让其给的,有的给100元,有的给150元。出租车送来的客人会提前和小路联系,小路用对讲机通知其去一楼接客人,把客人领上来。其用对讲机通知暗门里面的人开门接待客人。开门通知谁不确定,一般是张某某负责开门。王进和张某某在暗门里面,小路不让其参与里面的事,其不知道他们两个人负责什么。徐某某负责在路边望风,有车进入唐龙后院就用对讲机通知我们。出租车送客人来消费提成一般是150元,有一次给的300元,其不清楚是按什么进行提成的。1月9日当晚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有两名嫖客是乘出租车来的,这次没有给提成。吧台的电脑显示器是监控的显示器。有四个监控摄像头,分别照着东侧楼梯口、西侧楼道口、大门口、吧台。监控是否有存储、回放功能其不知道。没有人看过监控的回放或调取过存储的内容。老板是小路,给其发工资,安排其干活。
2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是2019年12月6日到唐龙快捷酒店二楼上班的,工作30多天了。路红解介绍其来的,每月工资2500元。一开始只是让其收拾卫生,后来让其在路边放哨看警车。路红解有时也在路边放哨。路红解给了其和张某某、王进和沈某某每人一部对讲机,其看到警察或警车来了就用对讲机通知其他人,二楼西头有个后门可以出来。2020年1月9日晚上路红解没来,其就在路边的白色哈弗F7车里放哨。车是张某某的,车牌号冀E×××××。因为只有张某某开车来上班,所以就用他的车。警察来的时候其正在楼下车里放哨。路红解是老板,平时都是路红解管理他们几个服务生,给他们安排工作。路红解让其往出租车的群里发送包,为了让司机往这里拉客人消费。其刚开始来工作时不清楚这里是干什么的,后来知道了,店里面有499元、699元等性服务套餐。都包括“口活”“打炮”,贵的套餐服务多一些。“口活”是女技师用嘴吸吮客人的阴茎,“打炮”是发生性关系。店里叫“张某某”的负责收钱和收拾客房里面卫生,收钱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在张某某那里。二维码收的钱应该是到了路红解那里。另一个叫“沈某某”的负责在二楼电梯口接待客人,给客人指路。还有一个叫“王进”的是管理女技师的。其明知店里提供非法的性服务还在店里工作,因为路红杰还没给其工资,其打算干完这个月就不干了。他们平时称呼路红解为“小路”,其没有路红解的电话号码,只有微信,平时只用微信联系。其在楼下路边望风,盯着进入酒店后院的车辆,有车进入就用对讲机通知楼上,一般是沈某某下来接出租车送来的客人。王进和张某某其不清楚他们具体分工是什么。小路安排的其望风,小路交代其,只要有车辆进入酒店后院就用对讲机通知二楼的人。该场所老板是小路,小路给其发工资。
24、电子缴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路红解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将违法所得23,303元予以退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本院认为,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实质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协助者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协助行为,使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因而这种行为同组织他人卖淫罪一样,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被告人路红解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招募并管理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告人路红解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给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并进行记录、收取嫖资、望风等帮助,创造便利条件,使被告人路红解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路红解能够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进曾因犯容留卖淫罪受到刑事处罚,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在卖淫场所外接待嫖客,给出租车支付提成,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在酒店外面望风,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小,酌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从轻处罚。通过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的记账笔记本所显示的提供卖淫服务的非法收入38,836元可知,五被告人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多次卖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进、张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因本案相关事实被行政拘留或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政拘留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缴纳的罚款应折抵相应的罚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红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羁押的二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五千元,剩余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羁押的二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五千元,剩余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羁押的二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五千元,剩余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羁押的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六、将被告人路红解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303元,依法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凌会侠
人民陪审员 翟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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