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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又有12个村要征地了

总共征收土地37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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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78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5.1796公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6-01地块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2019-06-02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051公顷,萩芦镇东张村水田0.00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78公顷,双亭村水田1.1758公顷、水浇地0.0445公顷、园地0.05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公顷,梧塘镇枫林村水田2.1556公顷、园地0.13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7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96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8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17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6.2万元/公顷

24.3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

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 记 时 间

登记地点

复 核 时 间

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社区,萩芦镇东张村、双亭村,

梧塘镇枫林村

2020年9月29日至

2020年10月9日

莆田市涵江区

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0日至

2020年10月1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02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荔城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0年9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9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5.2955公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荔城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7-01地块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水田0.3971公顷,林峰村水田1.8927公顷、水浇地0.4617公顷、旱地0.0353公顷、园地0.2625公顷、其他农用地0.4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768公顷、未利用土地0.833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295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6.2万元/公顷

24.3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

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 记 时 间

登记地点

复 核 时 间

西天尾镇后埔村、林峰村

2020年9月29日至

2020年10月9日

莆田市荔城区

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0日至

2020年10月1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03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荔城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0年9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109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2.2343公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荔城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8-01、2019-08-02、2019-08-03地块均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荔城区新度镇沟尾村水田0.05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39公顷,龙头村水田0.1003公顷、旱地0.0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45公顷,渠桥村水田0.00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05公顷,善乡村水田0.0247公顷,下坂村水田0.05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34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6.2万元/公顷

24.3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

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 记 时 间

登记地点

复 核 时 间

新度镇渠桥村、善乡村、

下坂村、龙头村、沟尾村

2020年9月29日至

2020年10月9日

莆田市荔城区

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0日至

2020年10月1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04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0年9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112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1.9691公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9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8-01、 2019-08-02地块均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水田1.0362公顷、水浇地0.0165公顷、园地0.06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1709公顷、未利用土地3.65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969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6.2万元/公顷

24.3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

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 记 时 间

登记地点

复 核 时 间

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

2020年9月29日至

2020年10月9日

莆田市涵江区

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0日至

2020年10月1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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