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择业制度的特性
从制度的通常含义来认识,自主择业更接近于制度安排,是对干部转业安置制度的具体化。
首先,自主择业是一种公共认同的行为准则,逐步适用于越来越多的转业干部,因而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自主择业这一行为规范已经得到了社会上较为广泛的认同与接受,从形态上已经具备了制度的基本特性。
其次,自主择业是一种能够从制度层面上调节和缓解干部转业安置办法中的某些矛盾,并在调节过程中可以成为相对稳定的便于遵循的规则,而不是解决某一个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因此,稳定性和连续性是自主择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自主择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许多原则和规定具有很好的传承性,保持和体现了我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的根本原则和一贯精神。那些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提出的解决办法,既有对以往成功做法的继承广大,又有与时俱进的发展创新,同时便于各个方面去贯彻遵循。这正是自主择业制度内在特征的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
第三,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创立,都是对原有制度结构所形成的价值或利益的重新分配,以求实现新的均衡。这是制度应有的功能和特性。自主择业制度的形成与建立,同样是在对原有安置方式的价值状态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改善的基础上,由过去的一种失衡状态演化为新的均衡,而且是在制度保障意义上实现的均衡。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干部转业安置办法与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要求较为匹配,由此形成的制度均衡对整个安置工作以及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都带来了积极的通,作为行为主体的安置对象和组织对现行的安置制度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满意,从而促使转业干部的价值状态和利益格局得到了有机的维系与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安置办法已经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原有的利益均衡被打破了,并在有些方面产生了不良的后果。而自主择业制度的创立从制度的供给上满足了自主择业干部新的价值和利益需求,在制度层面上较好地实现了价值和利益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转化。
二、自主择业制度的构成
自主择业制度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安置和择业两大系统。
(一)安置系统构成要素
自主择业的范围
安置工作的流程
个人权益的保障。主要是指转业干部在选择自主择业后,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比如,自主择业干部应当在什么地区安置,如何领取退役金及享受的基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障和其他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
管理服务的模式
违章处罚的依据。违章处罚的依据主要指在自主择业干部安置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则,不落实自主择业干部安置任务,不能把自主择业干部安置好,损害自主择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以保障国家赋予的自主择业干部安置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二)择业系统构成要素
1.择业指导。自主择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并不是最终目的,当他解决了个人在安置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后,选择职业实现就业就成为他的最大愿望和努力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刚刚从军营里走出来的自主择业干部,所急需的就是正确的科学的择业指导。因此,择业指导在整个择业系统构成要素中占有重要地位。
2.择业培训。自主择业干部要解决择业和就业问题,就必须善于提升个人的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并接受有针对性的择业培训。
3.择业途径。退出现役回到地方的自主择业干部,通过正当的渠道,相关部门利用各种关系,尽快帮自主择业干部找到适合他们的工作,是头等重要的事情。
4.择业策略。
5.自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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