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平、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廉洁、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然而,在人民陪审员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选任结构不到位。选任范围窄,人民陪审员通过组织推荐、个人申请、随机抽取方式参与陪审工作,其领域不能体现陪审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人民性,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当人民陪审员因工作繁忙或者其他原因怠于参加审判时,法院也束手无策,且此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难以保障按时到庭,经常需临时更换陪审员,影响审判秩序。二是业务培训不到位。基层法院受限于资金、能力等问题,无力独自承担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所需,陪审员选任后基本处于选而不训状态,对陪审业务生疏。多数陪审员存在“兼职”思想,对庭前阅卷不主动、案情了解不全面,参与案件审理仅体现为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现有法律过多强调陪审员权利而甚少提及义务,审判纪律意识不强。三是抽取制度不健全。“随机抽取”方式虽然有助于防止法院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避免“编外法官”的现象,但也可能导致另一种后果,那就是随机抽取出来的人民陪审员有时因为不具备特定案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而不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责。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陪审员更大的现实意义在于用专业知识弥补审判人员对行业问题认识的不足,但随机抽取导致了此目的实践不能,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万全法院经过调研建议: 一是人员选任坚持“一把尺子”。 即坚持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与人民性,综合考虑职业、学历、民族、特长、性别等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性质的纠纷,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去选任陪审员,既要依法保障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又要考虑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案件类型、纠纷调解等审判工作需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选取方向,从而满足人民法院的陪审工作; 二是要业务培训坚持“一个原则”。 即坚持培训时间要集中,培训内容要系统,培训效果要落实的原则。可以采用上级法院集中组织和基层法院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培训,逐步争取独立开设培训课程,切实满足陪审工作的需要。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促进陪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奖惩机制,通过绩效档案评定履职情况,正反双向调动工作积极性。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审判纪律情形等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人民陪审员履职信息档案评议机制,对履职过程中参与诉调对接、诉讼调解、判后释疑、参与执行、信访化解、培训奖惩等进行登记,实现即时记录和动态监管,真实反映履职状态,为年终人民陪审员考核提供依据。 四是设置专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组织报名、选任的宣传、经费补助等工作,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为保证地方人事系统数据安全,建议将人民陪审随机抽取系统从地方人事系统中独立出来,最好能并入到法院办案系统中,后台可根据案件类型,区分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由审判团队根据业务需求自行抽取,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可从后台查看陪审活动。

供稿:万全法院

编辑:继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