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诈骗犯罪多发,犯罪手法更是层出不穷。本期案例中,被告人秦某不仅通过成立专门公司,骗取大量财物,还对办案民警行贿,企图扰乱侦查,办案民警佯装收下,为案件顺利侦办赢得一定的主动权,体现了办案部门严打诈骗犯罪的决心。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秦某成立沣沁公司,组织公司员工以“话务员”的身份,冒充上海“大众”等汽车服务商,以398元优惠价购买进口行车记录仪一个、进口节油器一个并赠送4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为由,骗取客户信任。

实际上,客户收到的优惠“大礼”是质量低劣的行车记录仪、节油器以及无法使用的假冒加油卡,且还需货到付款签收。

期间,秦某委托白某(保定市中通速递公司股东)通过保定市中通速递公司,寄送用于诈骗活动的产品。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后,于2018年7月,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指派3名民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进行侦查。其间,为说服办案民警在案件侦办上予以关照,秦某经同案人窦某委托白某在保定某酒店送给办案民警现金30000元及8盒“直隶御品”健身球(价格为300元)。3名办案民警佯装收下上述财物,随即上缴至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纪检部门。

三人幻想落空。

至案发时,秦某等人实施诈骗成功11153单4438894元、未成功10552单4199696元。就职于沣沁公司的17名员工,明知其系假汽车服务商员工,为获取工资报酬,仍然继续任职并积极实施或协助实施诈骗活动,以共同犯罪论处。

判决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被涵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同案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处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诈骗犯罪分子往往聚群行动,以诈骗为业,或成立专门公司,分工明确,便于实施犯罪行为。“剧本式”的虚构事实,放长线、钓大鱼,冒充各种不同角色,包装出逼真的假象,依托电信网络平台,导致大量群众被骗。

科技的进步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增加了案件侦查难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网络社交软件、网络理财产品、网络支付平台的普及,电信诈骗犯罪中不断出现新型科技手段,作案手法日趋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作案手段已从原始的发短信、打电话等发展到扫描二维码、点击陌生红包链接、点击中奖、网络刷单、建立专门诈骗网站等,达到了“一骗骗一群”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的主犯秦某不仅实施诈骗行为,还企图通过行贿,拉拢办案人员,掩饰犯罪,逃避查处。案发后,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实刑”,还被并处罚金十万元。行贿是腐败的源头之一,从堡垒外部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危害性不容忽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并对自然人实施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对秦某实施行贿犯罪的判决,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类诈骗行为。如有相关犯罪线索,应及时、就近向公安机关举报,群防群治、群策群力,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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