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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以将乙所有的小型轿车(价值73277元)放在其车行转租,并每月支付给乙租金6000元为由,从被害人乙处取得该车。后被告人甲在该车未实际转租他人的情况下,未经被害人乙同意,伪造乙的承诺书,谎称乙委托其办理该小车的质押手续,愿意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丙借款40000元。在取得丙信任后,甲以乙名义和丙签订旧车转让协议,同日,丙在预先扣除16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甲账户38400元。后甲向丙支付利息2800元后,因无法还款予以逃匿。另查明,被害人乙在收取被告人甲小车租金11000元后,因无法联系到甲,经查找后将停放在某下停车库的该辆小轿车开走。被害人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关押于巩义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甲作为汽车承租人骗租他人车辆并抵押借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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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从被害人乙处租来的价值73277元车辆予以抵押,骗取被害人丙借款35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因在于,在案证据虽无法证实被告人甲在租车之前就对被害人乙所有的车辆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租车后不久,其在未将车辆实际用于转租且未经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并伪造虚假承诺书,以乙的名义将该车转让抵押给被害人丙用于借款,主观上对被害人乙所有的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

至于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本案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口头约定的车辆租赁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行为,甲将从乙处租借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其侵犯的只是车主乙的财产所有权。而被告人甲虚构承诺书将车辆以车主乙的身份抵押给被害人丙,从丙处骗取现金的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被告人甲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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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骗数额,要永辉律师认为,被告人甲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连续实施两个诈骗行为,并分别实际骗取他人财物62277元和35600元,这两个诈骗行为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行为处罚。被告人甲向被害人乙支付的租金11000元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故本案诈骗数额应当以甲实际骗取的车辆价值62277元予以认定。另本案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丙通过手机银行实际转账给被告人甲38400元,后共收取甲利息款2800元,故被告人甲实际变现得款为35600元。

近年来,我国融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催生了大量的民间非正规金融业务。在此背景下,借车或租车抵押借款的诈骗类案件频频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定性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具体认定。巩义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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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汽车承租人骗租车辆抵押借款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因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故若承租人是向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并实施质押、典当、抵押借款等变现行为,其行为侵害到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若承租人是向自然人骗租车辆,达成的租赁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一般诈骗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存在两个诈骗环节:一是被告人甲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乙的车辆骗到自己名下,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甲实际取得的是汽车。二是被告人甲虚构承诺书将车辆以车主乙的身份抵押给被害人丙,从丙处骗取现金的行为,侵犯了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由于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属于公民之间的一种临时的有偿借用关系,甲将乙处租借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套取现金,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未实际侵害到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故被告人甲骗租被害人乙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巩义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巩义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巩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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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