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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宁南县和普格县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南县城区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宁南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新的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南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doc

2.宁南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图.doc

基准地价内涵

估价期日:2019 年 1月1日

1.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外“五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场平”(场地平整)。

2.使用年期:40 年(商服用地)、70 年(住宅用地)、50 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

3.容积率: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 2.0;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符合相关规划设计条件设定。

4.权利状况: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出让用地,无他项权利限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用地,他项权利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精神,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

成,构成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所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因补偿资金不到位未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按新标准执行,已兑付补偿费用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领取或未及时分配造成被征地农民未获得补偿费用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和听证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确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docx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要求,现将我县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德昌县全县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农用地,不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德昌县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I区片42000元/亩,II区片34500元/亩、Ⅲ区片28600元/亩。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德昌县的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0%:70%。

三、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

四、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凡是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征地的,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附件:德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德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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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网 普格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