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四类外”鉴定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背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四大类鉴定业务(统称为“四大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从事这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编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

对于“四大类”之外的其他鉴定事项,目前法律并未授权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对很多“四类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登记管理,为相应的机构和个人授予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决定》的规定,也造成了司法鉴定资质泛滥、管理混乱、鉴定资质与鉴定能力不匹配等现实问题。实践中,司法鉴定活动时常暴露出一些人为的弊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对“四类外”鉴定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概况

针对过去司法鉴定管理的乱象,自2017年起,中央及司法部连续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健全统一及清理整顿,主要包括: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指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其中规定要严格司法鉴定登记范围,严格准入条件及准入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规定: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

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该《通知》再次强调: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类别的,依法变更登记。

近几年,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纷纷开展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截至2019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并开展清理整改,注销登记了一批“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同时对具备“四大类”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目前,此项工作仍在开展中。

三、清理整顿后的遗留问题

清理整顿之后,对于“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如何准入、如何管理,目前司法部及相关部门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现实中各地做法不一。有观点认为,“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须统一登记,根据“行业资质”即可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该观点并无规范依据,且不适应当前司法鉴定的现实情况。因此,对于该问题,有待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汪婷婷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