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涉恶案,我儿子张复生因劝架被人持铁棍击中头部,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规定。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但并非法医的天津高法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在没有法医鉴定资格,也没给实际检验伤情的情况下,却给张复生伪造了一份认定轻伤的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且在该份鉴定书中不仅没有该两位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资格介绍,也没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及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实际重伤伤情。后该鉴定竟成了在一审未经质证、二审连庭都没开的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一审),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判(二审)的定案证据。
从时间段上看,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是于2004年12月24日出具;采信该鉴定的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是于2005年2月4日作出;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是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可见,无论是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还是采信该鉴定的一、二审判决均是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作出。而早在24年前,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就已明确规定了:“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1996年3月修正后的该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天津高法的李宏捷和陈光明,不仅在当时并无法医鉴定资格,且也未对张复生进行实际检验,并隐瞒了其的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伤情,所以依据《刑法》第305条构成伪证罪,鉴于给张复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案的一、二审法官明知本案依据的该份虚假证据违法,还在未质证和未开庭的情况下枉法采信,已构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因法官至今还在袒护称“采信该份鉴定并无不当”,已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综上可见,这不仅是一场法与不法的斗争,也是一场对“伪证罪”、“包庇罪”和“徇私枉法罪”的血泪控诉,可为何长达22年无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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