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发了《从我对一无签名鉴定的控告谈谈为何22年无果》一文,有人说我曝光的内容并非是官方的调查认定,对此,我想作一下再谈。

首先说,我已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公之于众,其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并加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的公章,已是有目共睹,人人皆知,不知还需要什么所谓的“官方认证”,这岂不是典型的“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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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也已明确规定,无签名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为何未经质证就据以定案?天津一中院为何连庭都没开就维持原判,且驳回了张复生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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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不仅无签名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而且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还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就算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也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而本案的一、二审裁判均未对依据的无签名鉴定进行庭审质证,显然不仅事实不清,而且程序也严重违法。再者说该两份裁判均已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见,不知还要什么政府公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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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还有人一再强调我的报道可信度低,这更是不值一驳。首先说,在天津高法的这份鉴定书中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已是有目共睹,这和我报道的可信度高低有何关系呢?再者说,没有签名的鉴定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这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这又与我可信度的高低有何关系呢?奉劝这些人要说就说点有用的、实际的和有价值的,切莫再让人把你视为是无理搅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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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无签名鉴定就摆在那里,法院的印章也不是我盖上去的,凭什么说这是我的个人观点呢?《刑事诉讼法》早在46年前就已实施,明确鉴定必须得有鉴定人的签名,无签名就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20多年后,法院仍违法采信无签名鉴定,怎么能把法官的错误说是我个人的观点呢?更为何至今法院仍在白纸黑字的答复说,采信无签名的鉴定并无不当,这岂不是铁证如山的仍在与法律对抗,又究竟是还要什么官方认证呢?

综上所述,究其原因,这岂不是仍在有错不纠,与法对抗,与纠正冤假错案对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