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一贯在村里横行霸道,无所事事,村里的同龄人都不敢与其打交道。2019年8月一天中午,孙某在村头闲逛,看到远方山角下,临村的老实孩子二娃正在放牛,相隔不远,村里的智障女小花在挖野菜。孙某端详了一会,产生的邪恶念头,就向两人走去,跟二娃说:“过去,跟小花玩玩?”二娃不从,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二娃的脖子上,并说:“不玩,我就割断你的脖子!”二娃深知孙某心狠手辣,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就在孙某刀子逼迫下走向小花,孙某将刀子架在二娃的脖子,令二娃当场与小花发生性关系,供其观看。

本案中,二娃是强奸小花的直接实施者,那么二娃是否构成强奸罪?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二娃对小花实施了强奸行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第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二娃没有对小花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小花发生了性关系,但小花是智障女,对精神病人实施性行为时,即使精神病人同意,因其同意无效,仍构成强奸罪。

二娃无须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二娃虽然为强奸小花的直接实施者,但二娃强奸小花时,是在孙某刀子逼迫下不得不实施的,这种情况下,二娃已失去自由意志,因此,二娃强奸小花时,只是作为孙某的工具而已,因此,二娃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孙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本案中,孙某完全支配了二娃的行为,二娃的行为视为孙某的行为,孙某应对二娃强奸小花的行为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等。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按正犯处罚,而被利用者则无罪。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本案,孙某强制二娃强奸小花的行为。

结语:间接正犯的形态多种多样,本案中,二娃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对小花实施的强奸行为,只不过是被孙某利用的工具被,二娃已完全失去了自由意志,因此,二娃的行为视为孙某的行为,孙某虽然没有直接强奸小花,仍构成针对小花的强奸罪,二娃无罪。本案,也可以从紧急避险的角度,否认二娃行为的违法性,紧急避险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二娃行为的违法性,无违法就无刑事责任,只能由险情引起的人孙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