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检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是不是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关于你申诉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行为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
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才是我们现在最值得相信的客观事实。
根据这份文书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在这件事中有2个行为:
一是许振军在闯门的时候,张好峰、张海宾就已经手持棍棒在院里准备好了,许振军一进门就先下手为强把许振军一顿胖揍。
二是在用棍棒打完之后,张好峰、张海宾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砍许振军。造成12处创口,7处划伤。也就说,共被砍了19刀。
另外还有一些与认定正当防卫有关的事实,这个可以从河南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可以知道:
那就是,从头到尾,只有许振军一个人在与张好峰、张海宾战斗,而不是许振军带了一群人与张家父子对打。而且,许振军进入张宅时候是赤手空拳的。
所以,如果这三点事实如果成立的话,张好峰、张海宾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在哪里呢?
前段时间两高一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即使适用这个意见的规定,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行为也只能得出2个结论:
要么是防卫过当;
要么就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构成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
防卫前提:有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时间:正在进行。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必要限度。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
除了防卫对象符合以外,其他均不符合。
首先,从防卫前提和防卫意图来说。用棍棒殴打私闯民宅的人我能理解,但用刀???
不否认许振军是个流氓,他这种行为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一步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代表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可以用砍刀来自卫。
就好比你打我一拳,我一砍刀招呼,然后说我这是正当防卫?
其次,从防卫时间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不法行为已经发生,但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还未发生。
张氏父子主观上并不是针对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的防卫,他们想的是许振军闯进来之后可能会殴打他们所以才进行的“防卫”。
不排除许振军下一步确实可能会殴打他们,但是说一千道一万,许振军还没开始发挥就已经被终结了,不能说许振军在“行凶”。
《意见》第15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时许振军的几个同伙都没上前帮忙,说许振军“行凶”,确实不是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点,唐僧或许比更多人理解的都透彻:
观音姐姐,这是你的不对了,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凭有据,再定他的罪也不迟呀。
你看,多有法治精神!
不过法律并不要求要等砍死砍伤人之后才还手,你起码要等人家动手吧?法律不允许提前防卫。
在构思阶段就把人干掉,如果这都能算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首当其冲的——你不能爆粗口了!
万一哪天你骂一句“X你M”,人家一刀就可以把你砍翻——你正准备进行强奸犯罪活动,我是正当防卫!
你找谁说理?这不是你当初支持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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