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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查网公布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附近,搭乘田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的桑塔纳牌出租车行驶至博兴县**镇**村**路时,被告人 魏某某借口上厕所让田某某停车,后魏某某来到驾驶室位置,采取掐脖子、拖拽等方式将田某某从驾驶室拖出来,抢劫鲁******号出租车及车内物品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40余元。后魏某某将该出租车弃于东营市广饶县小义乌批发城西停车场,将手机卖至博兴县兴福镇**手机店。 经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号出租车价值18920元,OPPO手机价值797元。

2020年5月2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到博兴县汽车站附近,搭乘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的北京现代牌出租车行驶博兴县兴福镇中毛村一土路时, 魏某某以帮助李某某调整车头为由要求李某某下车查看路况,魏某某趁机抢夺鲁******号出租车及车内物品VIVO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252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后魏某某驾驶该出租车在广饶县**路上行驶时被办案民警抓获。经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号出租车价值2290元,VIVO牌手机价值254元,OPPO牌手机价值1441元。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价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犯抢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靠自己的双手努力工作总会柳暗花明又一村,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想要不劳而获,最终走上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