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原告在被告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处行“鼻蝶垂体瘤切除术”。术中,被告因手术器械故障无法切除病灶而中止手术。现原告遗留皮肤毁容、神经功能和嗅觉障碍、脑脊液漏、脑干梗塞及四肢瘫痪等。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因垂体瘤行手术治疗后出现脑干梗塞,经治疗与恢复,目前构成人体损伤四级伤残。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80%责任,赔偿合计1986517.17元。
一.基本案情
江某某曾在被告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以“月经不规律伴偶有泌乳半年余”为主诉于2018年1月22日入院。2018年1月17日,MRI垂体平扫+增强提示“垂体左侧结节灶,考虑垂体微腺瘤”。2018年1月25日,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给予江某某全麻下行单鼻孔垂体瘤切除术,术中见硬膜下海绵间窦较大血管杂乱分布,海绵间窦渗血丰富,暴露受限,无法观察到垂体腺瘤样组织,给予海绵间窦填塞速即纱及明胶海绵等彻底止血,停止继续切除垂体腺样瘤手术。
术后给予抗炎、补液、维持内环境稳定、止血、抑酸、化痰、预防性抗癫痫治疗。2018年1月29日,头颅CT提示脑干密度降低,考虑脑干梗塞可能,给予改善循环及改善脑部代谢治疗。同日,在局麻下行气管切开术,术后给予脱呼吸机。2018年1月30日,留置胃管治疗。2018年2月1日,转入神经外科常规护理,予以抗感染、营养神经、清除脑自由基、改善脑循环、雾化化痰、营养支持及补液对症治疗。
转入后,江某某出现头痛,偶有低热,间断有鼻腔流液,口腔分泌物多,考虑脑脊液漏致低颅压头痛可能,于2018年2月7日行腰椎穿刺术,未见到脑脊液流出。经x第一医院会诊,建议行脑积液漏修补术。2018年2月8日,江某某从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出院,转入院x第一医院,入院诊断:1.鞍区肿物(术后);2.手术后脑脊液漏;3.脑干梗死;4.四肢瘫痪;5.气管术后(切开术后);6.肺部感染;7.发热(待查)。
2018年2月11日,x第一医院给予江某某全麻下行“脑脊液切口瘘修补术”,术后鼻腔未见明显渗液。2018年3月1日,江某某从x第一医院出院转回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行进一步康复治疗。2018年3月8日,江某某从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出院转诊x市第五医院、x市第三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至2019年11月10日。原被告于庭审时一致确认,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1月10日,江某某的住院天数为551天。
二.患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行“鼻蝶垂体瘤切除术”。术中,被告竟因手术器械故障无法切除病灶而中止手术。虽被告后有向x市第三医院借到器械继续手术,但手术失败,且未告知原告家属前述实情。此后,原告先后转诊x第一医院、x市第三医院和x市第五医院等进行后续治疗。被告的医疗事故导致原告皮肤毁容、神经功能和嗅觉障碍、脑脊液漏、脑干梗塞及四肢瘫痪等症状,日日受疾病所折磨,心理创伤巨大。
本次医疗事故,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其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原告的身体每20分钟左右会不受控制地抖动,风吹到也会抖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50584.13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医方观点
根据医学会鉴定,答辩人依法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垫付款项合计支付889983.68元。原告2019年11月10日出院小结体现的身体状态比定残鉴定时的状态好转。综上,敬请贵院依法判决。
四.调解协议书
医方给予垫付患方因上述事件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和护工费,具体金额以实际票据为准。患方应当积极配合x市第五医院的医疗和医保卡管理要求。护工费金额应当符合x市第五医院的收费标准。患方先向x市第五医院支付护工费,然后将正式护工费发票交由医方。医方在收到护工费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护工费款项支付到患方指定账户。
医方先行赔付患方十万元整。本起医疗纠纷后续经司法诉讼或者医调委调解后,如最终具体赔偿金额超过十万元,需扣除先行赔付的十万元和医方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和护工费。医方同意承担本病例由x医学会医疗鉴定的鉴定费,仅限一次鉴定费。患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和伤残鉴定。
如果超过三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医疗鉴定和伤残鉴定,医方有权终止垫付医疗费和护工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患方亲朋不得到医方院区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患方亲朋到医方协商处理事务不得超过3个人。如有违反本条约定,医方有权终止垫付医疗费和护工费。
五.鉴定意见
x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80%)。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江某某因垂体瘤行手术治疗后出现脑干梗塞,经治疗与恢复,目前检见左上、下肢肌力3级等,构成人体损伤四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医方术前对病情评估不够充分,术中处置不当,患者术后MRI提示右侧桥脑见“软化灶”,垂体微腺瘤仍存在。手术中手术器械故障及外借、器械原因致手术切除病灶困难中止手术等情况未及时与家属沟通,存在过错。
原告合理损失计算为2445646.46元(600196·38元+139620·13元+462188·4元+60000元+10000元+55100元+826252元+3596元+282593·55元+6100元),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应承担80%责任,计算为1956517.17元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为1986517.17元。其中,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已支付889983.68元。
七.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986517.17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