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姐和李大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家都是以务农为生。近日,唐大姐家的鸡到李大姐家的地里坏了李大姐家的庄稼,李大姐与唐大姐便发生过争吵。

第二天清早6时许,唐大姐又到李大姐家门口骂李大姐,二人因此又争吵起来,唐大姐边吵边拿石头打向李大姐,李大姐拿根扁担出去打向唐大姐,均未打着。接着,二人走拢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拉扯倒在地上,倒地后,先是唐大姐压在李大姐身上,后李大姐家的狗将唐大姐咬伤,李大姐翻身将唐大姐压在下面,致使唐大姐肋部等处受伤。在此过程中,李大姐面部及颈部等处也被唐大姐抓伤。

经鉴定,唐大姐被伤及致:1、全身多处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左前臂内侧咬伤并皮肤破损,鉴定为轻微伤;3、右侧第4、9、10肋骨及左侧第5、6、7、8、9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李大姐被伤及致:1、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划伤,鉴定为轻微伤;2、颈项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划伤,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大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唐大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对被告人李大姐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大姐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李大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唐大姐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1499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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