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又称人事档案,主要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学习及工作)、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

职工档案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退休等需要相关证明时,一般会需要使用职工档案。

2.哪3类人办理退休时使用职工档案?

第1类人:档案里有证明视同缴费年限的材料;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以北京为例,一般普通企业自【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1992年10月1日作为视同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分界点。即1992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后只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才可以认定缴费年限,退休时领取养老金。

国有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非临时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意味着1998年1月1日之前,非违纪除名之外,都可以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认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如果档案里有可以证明连续工龄的材料,也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领到过渡性养老金,更好的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第2类人:从事特殊工种,需要提前退休的;

  •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
  •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
  •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符合以上3种情况的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 女工人年满 45 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不过,想要证明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必须提供档案证明才可以。

第3类人:身份证与档案记录年龄不一致;

案例分析:1960年3月出生的李先生,当年参加工作时为了能够符合招聘条件顺利入职,在填写个人档案信息时谎报了年龄,写的是1963年3月生,比实际年龄小了3岁,当时单位也没有严格审查,就这样登记通过了。从此李先生身份证上的年龄(实际年龄)就跟档案上的年龄不一致了。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所以,即使李先生身份证上显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而档案才57岁,所以,有单位工作还要继续缴纳社保;没单位工作的话,可以自行缴纳或者停缴,未延迟退休的情况下,待2023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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