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娜娜是男女朋友关系。罗某无意中发现娜娜与老王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得知老王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便萌生了向老王勒索钱财的想法。罗某遂与娜娜、朋友小钱商议以“仙人跳”的方式对老王敲诈勒索,并许诺得手后三人共同分赃。
事发当天,娜娜与老王相约至长沙市某酒店见面。罗某、娜娜与小钱三人提前来到酒店,由娜娜开好房间后将房卡交给罗某。乘老王与娜娜二人发生关系后在房间内休息之机,罗某假借娜娜丈夫的身份与小钱闯入房间,用手机强制拍摄老王和娜娜衣衫不整的不雅视频。罗某以将不雅视频给老王的妻子相要挟,同时使用剪刀割伤自己的手腕恐吓老王,老王被迫转账90万元至罗某的银行账户。得手后,娜娜分赃4万元,小钱分赃10万元,剩余赃款被罗某挥霍一空。
随后,罗某再次以手机中未删除的不雅视频及照片为要挟,分二次从老王处获取赃款60万元。
湖南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娜娜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娜娜事先商议、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中被告人罗某参与作案三次,犯罪数额共计150万元,被告人娜娜参与作案一次,犯罪数额为90万元。经审查,被告人娜娜事前与罗某、“小钱”商议以“仙人跳”方式诈骗被害人老王财物,在罗某谎称与其系夫妻关系时未予否认。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娜娜事先开设房间并将房卡交给罗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积极配合罗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且事后从中获取赃款,故娜娜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但鉴于其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员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娜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人老王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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