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小灰聊职场”,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今天来聊一下:奖惩制度为什么会无效。

案例说明

一家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结果那个员工不服,把公司给告了,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违反劳动法责任。

公司很是惊讶,因为公司有监控,当时员工打架的行为,在监控里看得一清二楚。员工居然还去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这让人感到非常奇怪。后来在庭审当中,员工并不否认打架的事实,但是他主张公司的处理没有制度依据。

因为他不知道公司有什么制度,那家公司将事先的奖惩制度以及员工入职培训的记录,提交了仲裁庭作为证据,以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相关制度。

可是员工却主张他入职的时候,确实接受了有关制度的培训。但是在这些制度里边并没有奖惩制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知晓公司的奖惩制度。

原来在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上面,清楚的记录着该员工参加过入职培训,他在上面也有签字,但是在记录上面对于规章制度的培训。

却只有这么一条,下午一点到两点,劳动人事制度培训培训人某某某。

对此员工主张,当时培训的劳动人事制度里边并没有奖惩制度,同时,员工还质疑劳动人事制度就一个小时,哪有可能培训那么多制度,所以遗漏奖惩制度是很正常的。

而公司却主张奖惩制度是公司最重要的劳动人事制度之一,当时作为最主要的内容进行培训,但是公司却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佐证这样的主张。

最后,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公司对员工知晓奖赏制度负举证责任,但是公司所交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这个事实,因此做出了不利于公司的决定,也就是员工不知晓奖惩制度,由此认定公司的决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公司应当承担违反劳动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小灰总结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来总结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完毕之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民主流程。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等。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和决定相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时候。应当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当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这种民主讨论协商公示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同时还应当注意留下相应的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办法举证说明制度已经履行了法律的制定程序。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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