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6日上午8时许,铁路公安处派出所民警在进站口巡逻时,一名的士司机向民警暗示车内乘客行为异常,在司机的指引下,民警找到了该男子。交流过程中,民警发现该男子神色紧张,行为异常。 经查:当日凌晨2点,该男子肖某在尾随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趁女子开门时不备,闯入其家中,用水果刀威胁逼迫其交出家中所有现金一万余元,并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

本案例是新近发生于衡阳的一起真实案件,案例源自潇湘晨报,笔者对原案例稍作删减,略去不与案件定性无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会影响对案件定性。本文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肖某涉嫌抢劫罪

肖某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及人身权。抢劫罪侵犯的法益为双重法益,既有财产法益也有人身法益,因此,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人抢劫到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为抢劫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抢得任何财物,造成被害人伤害也是抢劫罪既遂。笔者支持前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本章所有犯罪侵犯的法益均为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抢劫罪侵犯的首要法益为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因此,行为人没能抢劫到任何财物时,难以评价为抢劫罪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具有任一情节,法定刑提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入户抢劫区分于在户抢劫,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本案中,肖某尾随女子进入其户内,具有入户抢劫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肖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对于某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肖某涉嫌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便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幼女无性的自已决定能力,因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使其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肖某尾随女子进入其室内后,用刀相胁迫,使得女子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应评价为强奸罪的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肖某利于女子当时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肖某涉嫌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时,肖某另涉嫌强奸罪,对于肖某应按抢劫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在此,笔者也提醒:独居女性要注意自已的身心安全,尤其是天黑人少时,一定要注意身边的人。同时,也为警方的行为点赞,在此,重点要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点赞,他们日夜奔波在城市各个角落,经历形形色色的人,他们对生活于或过往于这座城市的人有着独到的洞察力,本案件,肖某能在短时间内落网,得益于这座城市中的每一个有责任心的市民,依靠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缔造者和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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