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无证房”被拆迁方以一纸限拆通知书就认定为“违法建筑”,企图以此不给补偿,面对这种现象,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被拆迁人需要记住以下3句话:
违法建筑不等于必须拆除;
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也必须严格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无证房屋≠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经常替换概念,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非法强拆。
违建认定与拆除必须合法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是任意机关和个人都可以确认的。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有效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才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史律师提示大家,违法建筑口说无凭,也不能随便认定。并且法律也有尊重历史综合认定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仍有机会获得合理的补偿。
具体如何补偿,需要在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后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无证房屋也可以全额补偿
诸如祖上留下的房屋、农村的房屋、历史存留的房屋、城市中的农建房等,都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以农村房屋为例,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比如:历史存留的房屋。
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一些建筑形成于七十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房屋,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规定直接将这些房屋归为违法建筑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的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在我国,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补偿。
史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更不要因为拆迁部门肆意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就放弃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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