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互联网货物运输平台,平台签约会员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平台承揽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后客户需要从平台索取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第三条规定,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第四条规定:(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你公司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为平台签约会员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你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是签约会员的收入,不属于你公司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但你公司应按月代会员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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