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留言反映:“宜宾市叙州区美好和居大部分业主新房还没装完,小区楼顶就有11户正在违章建设,部分楼栋顶楼违建业主还野蛮地将排废气管道掰断、破坏避雷设施,甚者还有业主将排气管道用编织袋堵塞,造成排气、排烟不畅、夏季避雷困难。6栋已经出现了油烟倒灌的现象。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小区其他业主之权利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承重、墙面渗水、高空坠物、公共面积被占用、消防通道被堵塞等)。现在正在违建中,如果不及时制止,建成后隐患就大了。部分业主20天前就打了12345和12319投诉,但至今无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管制,在此恳请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为民做主。”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张晓伟律师认为:如果建筑属于违建,则建设人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要求,也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业主既可以通过举报方式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一、从行政角度讲,如果顶楼涉嫌违建,其他业主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举报,请求调查处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否则即属于违法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第2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从民事角度讲,屋顶属于小区的共有部分,顶楼的建设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屋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果业主的共有权利被侵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如果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请求赔偿。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焦点宜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