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可偏偏还有公职人员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近日
定南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某
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某局某股室原负责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经手申报、发放补助和经手收取、保管单位工作经费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7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又利用其经手申报、验收、发放补助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某等11人的财物共计70.4082万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定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在被定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截留13.72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清赃款84.1282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40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应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利。
最终,该案将择期宣判。
贪污、受贿罪
为法律所不容
而介绍贿赂则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同样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近日
兴国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介绍贿赂案
法院依法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计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剩余犯罪所得赃款计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接受王某欢、郑某玖、凌某柏、吕某鑫、黄某平等违章建房户的请托,在违章建房户与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干部欧阳某亮(另案处理)之间居中协调、沟通,以使违章建房户获得欧阳某亮关照并顺利完成房屋施工。徐某介绍贿赂数额为19.8万元,个人违法所得1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在违章建房人员与负有控违拆违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居中联络,多次介绍违章建房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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