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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高紫杨,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2000********,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泗洪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紫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紫杨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紫杨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紫杨,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紫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一天,谢某某、刘某某在泗洪县四河乡淮上明珠小区篮球场被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2019年10月22日下午,谢某某、刘某某纠集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欲对赵某某实施报复。董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高紫杨前来帮忙。后被告人高紫杨与董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10余人在淮上明珠小区篮球场集中,准备与赵某某斗殴。

当日傍晚,谢某某与赵某某约定在淮上明珠小区篮球场斗殴。当日20时许,赵某某带李某乙、宋威(均另案处理)等9人至淮上明珠小区篮球场。因有他人在篮球场,双方遂将斗殴地点转移至泗洪县四河乡淮河大坝。在淮河大坝上,双方持木棍、腰带等工具斗殴。其中,被告人高紫杨持木棍先后殴打李某乙、赵某某等人。赵某某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高紫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紫杨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紫杨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紫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紫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紫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紫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