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为躲避滚到路上的圆木摔伤

谁之责?

近日,莆田市秀屿法院

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具体情况吧!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1日上午9点许,林某在莆田224县道旁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其爬上路旁的圆木堆时,不慎将一根圆木棍碰下木堆,圆木棍快速滚到路上。此时,张女士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刚好经过,因避让不及滚落的圆木棍,张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幸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医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2208.5元,期间林某付给张女士1500元。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50日,出院后护理期为40日。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张女士现年31岁,与丈夫共已生育二个子女,均未成年。据张女士说,事发时,其刚好第三胎有孕在身,许多药物无法使用,只能采取保守治疗方案。

林某对事件发生部分并无异议,但要求对伤情做重新鉴定,经再次鉴定,鉴定结果基本相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予确认。张女士因本事故所致损伤系林某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林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400.05元。

在这里要提醒公路沿线群众要切实按照国家公路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生产生活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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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秀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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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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