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视剧《巡回检察组》
正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热播
作为一部法治题材现实主义力作
剧中”隐藏“着很多知识点
湖小微特别邀请了业内专家
带领大家一起边追剧边学习
PART-1 郑天明身份反转——大背头变身检察官冯森
相信很多观众都对剧中这一片段记忆深刻,在结束卧底调查后,郑天明身份“反转”,取下大背头套,拿下油腻大叔胡子,摇身一变为立东川省检察院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
于和伟的倾情演绎,将人物形象刻画得棱角鲜明。这也再次加深了许多观众对“巡回检察”这一制度的好奇。
什么是巡回检察制度?巡回检察巡回哪里?检察什么?为什么要进行巡回检察?它是怎样一种司法公正的新制度?巡回检察改革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是什么呢?
●巡回检察制度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剧中东川省省委政法委书记张友成对巡回检察制度的表述:
“巡回检察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这既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 “目前监狱的检察系统存在派驻的人员长期在同一个监狱,而且人员相对比较固化,久而久之,就和监狱的警察成为了朋友和兄弟,弱化了监督效果,失去了监督的意义。” “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可以提高监督的敏感度,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
●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在检察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常驻监狱开展检察工作,要求检察人员每月不少于16个工作日的派驻时间,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派驻检察分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和及时检察等。
巡回检察:是相对于派驻检察,而组织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监督方式。巡回检察的人员、检察的方式、检察的次数、检察的监管场所不固定,目的就是确保检察机关对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质效。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派驻检察室,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派驻检察的监督方式,巡回检察的检察人员不固定、检察方式不固定、检察次数不固定、检察时间不固定,检察手段更丰富、更机动、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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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进行巡回检察?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组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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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的对象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狱执行有关法律,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二是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情况。
巡回检察的形式主要有: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四种具体方式。 其中,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常规巡回检察主要是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而开展的检察活动;专门巡回检察主要是针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而开展的检察活动;机动巡回检察主要是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而开展的检察活动。
在巡回检察实际中,检察机关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运用好巡回检察的几种方式,充分利用这几种方式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安排,互为补充,压茬推进、系统推进,下轮巡回对上轮发现问题销号式跟进,倒逼巡回检察责任落实,提高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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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方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检察方式,是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对监狱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对于强化监狱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派驻检察的方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容易因循守旧、思想固化,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使得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监督缺乏实效等问题;有的还出现了与被监督对象关系上的“同化”的现象,导致对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甚至引发司法腐败,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针对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于2018年5月28日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决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在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等12个省(市、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据此,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监狱检察方式被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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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怎样开展巡回检察的?
检察机关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检党组多次专题研究和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加强顶层设计,及时研究试点中的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张军检察长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 作出批示、指示,并在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中进行部署和强调,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最高检直接点对点开展巡回检察。2020年11月至12月最高检组织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组织三个巡回检察组分别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湖南省坪塘监狱进行巡回检察,杨春雷副检察长亲自到湖南,现场指导2020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第三检察组工作,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最实、最有力的推进。
三是制定规范,完善机制,为巡回检察工作提供遵循。在试点之初,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巡回检察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为试点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最高检又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目录》,细化巡回检察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为巡回检察提供具体指引。
四是加强指导,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最高检及时了解各地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指导。2020年9月,最高检组织四个督导组对八个省份开展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开展实地督导,掌握检察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巡回检察制度取得了哪些成效?
自2018年5月,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以来,在党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司法行政部门的充分理解配合,以及法学专家的充分肯定和智力支持下,扎实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一是监督理念更加科学。“理念一新天地宽”,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中从政法全局出发,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实现了检察监督与刑罚执行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监督重点更加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检察监督,而且更加注重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工作重点,促进罪犯改造效果,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也就是不仅注重监督监狱是否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而且更加注重监督监狱是否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三是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解决了派驻检察中存在的“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敏感性得到很大提升,职业责任感明显增强,监督活力得到激发,发现问题更加深、细、实。
四是发现问题明显增多。各地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把巡回检察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查办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等工作相结合,明确重点、跟踪监督、务求实效。仅试点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723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与以往仅实行派驻检察相比,发现和纠正问题大幅提升。
五是检察工作与监狱工作实现双提升。巡回检察结束后,巡回检察组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及时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较为严重的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纠正,并将这些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轮检察的重点,引起监狱等被监督单位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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