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滕州多名司机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审查起诉。详情如下

2019年12月19日15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龙阳镇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阳镇董沙土村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1月17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清河路与新兴路路口东与张某某停在路沿上的鲁******号小型轿车及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21省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321省道与中联大道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辛路与善国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火车站广场路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2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沙河镇北街村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15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滕州市杏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路路口西路段处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1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乐园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18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滕州市级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岗镇后寨村北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6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龙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龙泉路和谐康城路段时撞中间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护栏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2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滕州市红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休韩路路口西路段处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12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界河镇中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闫楼村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24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杏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路路口西路段处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8月6日15时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滕州市龙阳镇**村至谷堆石村南北路行驶至**村南路段处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8月22日8时5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解放路与塔寺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